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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5章 无限自卫权(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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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刀..算是正当防卫?

    这律师怎麽想的?是真这麽认为?还是想依次拖延时间?

    说实话,这番话落下後,就连场下,庭审席中部分社会民众都迟疑起来,陷入思索之中。

    但无论如何,也想不出究竞如何才算是正当防卫。

    审判区中。

    「被告方。」

    审判区安静几秒,好似是在消化「正当防卫』这四个字,片刻後,众人回过神来。

    审判长孟俊峰将视线挪到徐德身上,开口道:

    「请你方继续。」

    话落。

    徐德点点头,不再任何犹豫,率先在这起案件中,打出自身的第一个反击!

    「首先,什麽是防卫?综合来讲,就是防御与自卫,也就是存在一种,威胁到自身安全的危险。」「就本案而言,案发过程总体可被拆成两份。」

    「一,被告人张月(张大),前往「第九医院』以非法的方式进行取证。」

    「一,也就是案件进行中的转折点。」

    「案件伤者刘国富翻身,开始加害於被告人张月,即迫在眉睫的强奸!」

    「通过拆分来看,张月在此时,是感受到了强奸的侵害威. . .」

    一场案子是很复杂的。

    举个例子。

    有个小偷前往你家偷东西,偷窃的期间被你制止,随後你见色起意,将小偷关在地下室。

    紧接着针对其进行侵犯。

    那麽,在小偷本身是犯罪分子的情况下,你的行为是否是犯罪?

    是!

    没错,罪就是罪,哪怕你针对的是一个违法乱纪分子进行犯事,那依旧是罪。

    你说是惩戒?任何惩戒只有官方的司法机构有权利裁决1

    而这时。

    小偷如果反抗呢?

    会不会因为自己本身就是违法分子而不能反抗?

    不会!

    首先,他虽然偷窃,但客观条件下受到的侵害也确实存在,且,他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也没被裁决,在法律的角度下. .

    尽管他是率先违法乱纪一方,但依旧可以在动手後,达成「防卫』。

    「同理!」

    「在案发期间,本案被告人张月.....她所遭受到的侵害,是客观的、并非杜撰、现实的!」「2月18日当天,伤者刘国富,在第九通用综合医院针对张月进行暴力侵害,企图强奸。」「在法律中,强奸属「暴力侵害』最高一档。」

    「依据《刑法》第20条,第3款,有关自卫权的划分,可以明确的看出 . . ..」说着。

    徐德顿了顿,他的视线扫过公诉席双方,看着范贺皱眉,以及检察官思索的模样。

    他吐出几个字。

    「在当时,本案被告人张月存在. . . . ..「无限自卫权』!」

    「我方认为,被告人张月并非是在故意加害,她是在行使「自卫权利』!」

    「综上所述。」

    「所谓的「故意杀人未遂』「故意伤害』并不存在。」

    「此两条,都是在行使无限自卫权之际,所进行的自我防卫行为,绝非加害!」

    强奸导致的无限自卫权?

    行使自卫权利!?

    话落过後,徐德便闭上嘴,不再开口言语。

    但他不说话. ..可不代表场下听审席众人不说话!

    听审席。

    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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