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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五三章 慌乱(4/5)

 “权利要求4提及基于硬件支持的隔离构想——报告中已提出基于能力的访问控制作为安全隔离基础。”

    他的解说严格对照屏幕上的文本,没有添加任何主观渲染,只是将事实并置在一起。

    但正是这种冷静客观的并置,产生了强大的逻辑力量。

    “1998年公开报告所阐述的**技术问题**(为移动设备设计模块化、安全的系统)、采用的**技术手段**(微内核、消息通信、模块化服务、能力模型)、以及预期的**技术效果**(灵活性、可维护性、安全性),与涉案专利在2001-2002年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核心构思,在实质上是一致的。** ”

    沈墨华最后总结,激光笔的红点停留在两份材料中间,声音清晰而笃定,“根据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基本原则,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公开文献披露了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方案,则该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全场寂静。”

    只有激光笔微弱的电流声和空调风声可闻。

    法官身体前倾,仔细对比着屏幕上的内容,手中的笔停住了。

    原告席一片死寂,韦斯顿张了张嘴,似乎想反驳,却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切入点。

    旁听席上的林清晓,望着屏幕上那并排的、跨越数年时光却惊人相似的技术描述,再看向那个站在屏幕旁、用最理性的方式投出“重磅证据”的身影,胸口涌起一阵难以言喻的悸动。

    这份“前案”报告被沈墨华在交叉询问中如此顺势、如此有力地引出并展示,完全打乱了韦斯顿的节奏。

    法官似乎对这份证据产生了浓厚兴趣,他看向韦斯顿:“原告律师,你对这份……D-127号证据,以及证人刚才的对比分析,有何回应?你是否需要时间查阅这份报告?”

    韦斯顿被将了一军,他不能示弱说需要时间(那会显得己方准备不足),只能硬着头皮试图在交叉询问中继续质疑。

    他清了清嗓子,重新走向证人席,但步伐已不似最初那般稳健。

    “沈先生,即便这份……1998年的报告存在,它描述的是一个**学术研究原型**,而我的客户的专利是针对**商业化移动操作系统**的架构。这两者在设计目标、复杂度、实际可行性上,难道没有天壤之别吗?”他试图强调“原型”与“产品”的差距,贬低前案的相关性。

    沈墨华已然回到证人席坐下,闻言平静回答:“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而非具体的产品形态或商业成功与否。这份报告披露的**架构模型和核心构思**,已经构成了完整的、可实施的技术方案。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描述方案的相似性,正在于这些**核心构思**层面,而非具体代码行数或商业化包装。”

    韦斯顿有些焦躁,他快速翻动手中的资料,试图找到报告的漏洞:“那么,这份报告中提到的‘能力模型’,具体是如何实现的?它是否明确阐述了如我方专利权利要求4中提到的,与‘特定硬件安全扩展’协同工作的细节?”他追问一个非常具体的实现细节,试图证明报告内容“不充分”,无法“预期”后来的专利。

    这是一个陷阱。如果沈墨华过度深入解释报告的细节,可能偏离证人角色;如果回答不确切,则可能削弱前案的证据力。

    沈墨华看了他一眼,语气依旧平稳:“报告在第5.3节详细描述了基于能力列表(Capability List)的访问控制机制的软件实现和语义。至于与‘特定硬件安全扩展’协同工作,这属于在特定硬件条件出现后,对基础安全模型的**一种可能的、具体的实现优化**。报告撰写于1998年,当时的主流移动处理芯片尚未集成此类硬件扩展,因此报告自然侧重于通用的、基于软件的模型设计。但这并不影响其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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