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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章 临时同盟协议:为期三个月的合作(2/5)

  4. 甲、乙双方及监督方均认为,在确保安全、严格控制的前提下,进行有限度的、以摧毁“隐门”及将谢明远等人绳之以法为唯一目标的临时信息协作,符合当前调查工作的最大利益。

    5. 此次协作需在奥地利维也纳等地进行前期侦查。

    经甲、乙、监督、顾问四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性质与期限

    1.1 本协议项下合作性质为 “临时性”、“限定性”、“非排他性”的信息交换与行动协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同盟、伙伴或其他超越本协议明确约定范围的法律关系。合作期间,甲、乙双方个人之间的任何过往法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关系)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均不因本协议而改变、中止或恢复。

    1.2 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 三个月后 止,或至 以下任一情形先发生之日 止:

    a) “隐门”核心人物谢明远被依法抓获或确认死亡,且针对“隐门”在维也纳相关线索的侦查取得决定性进展;

    b) 本协议目标已基本实现或确定无法实现;

    c) 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经监督方判定合作基础已丧失;

    d) 甲方单方面书面提出终止。

    1.3 合作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本协议自动失效,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但保密条款及责任条款除外。乙方将继续接受检察机关的监视居住及后续司法程序。

    第二条:合作内容与方式

    2.1 合作仅限于以下内容:

    a) 乙方就其掌握的、与“隐门”在维也纳(特别是“阿尔卑斯守护者银行”)可能存在的活动、人员、资产及关联信息,向甲方及监督方进行如实、全面披露。

    b) 乙方在监督方及顾问方的陪同下,协助识别、验证在维也纳可能出现的、与“隐门”或谢明远相关的特定人员、信号、物品或场所。

    c) 甲方在必要时,可委托顾问方向乙方询问与上述信息相关的细节,乙方需如实回答。

    d) 双方通过监督方及顾问方,共享在维也纳行动中获得的、经监督方审核认为不危及行动安全、且与协议目标直接相关的新情报。

    2.2 严格禁止以下行为:

    a) 任何一方就合作内容以外的任何事项进行交流。

    b) 乙方主动接近甲方,或试图与甲方进行任何协议约定外的接触、沟通。所有必要信息传递必须通过监督方(刘/王检察官)或顾问方(陈烬)中转,并记录在案。

    c) 乙方向甲方或甲方团队成员提出任何个人请求、建议或提供与合作目标无关的信息。

    d) 任何一方擅自行动,或向未经监督方及顾问方共同确认安全的任何第三方透露合作内容及行动细节。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安全保障

    3.1 甲方享有无条件主导行动进程、评估情报价值、及决定是否采纳乙方提供信息的权利。

    3.2 甲方的人身安全与行动自主权至高无上。乙方、监督方、顾问方均应以保障甲方安全为首要任务。任何可能危及甲方安全的行动,甲方有权一票否决。

    3.3 在维也纳期间,甲方拥有独立的住宿、交通及行动安排。未经甲方明确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进入甲方住所半径200米范围内,不得与甲方出现在同一封闭公共空间(经监督方及顾问方事先安排并采取严格安保措施的会面除外)。

    3.4 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通过测谎仪或其他可信技术手段,验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费用由监督方协调承担。

    第四条:乙方义务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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