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供货权。例如,一船生丝,用金银交易是一个价,用宝钞结算则是另一个更优惠的价。对于利润微薄、竞争激烈的行业,这几分折扣往往能决定生意的成败。
第三,提供“汇兑便利”的承诺。银行分号宣布,蕃商可以将暂时不用的宝钞,存入银行开设的“蕃商专户”,不仅给予保管,还承诺下次来唐贸易时,可凭存单在任意通商口岸支取,并免收保管费,甚至象征性支付一点“仓储利息”。这解决了蕃商携带大量金银长途贸易的风险和成本问题,虽然利息微乎其微,但其体现的“服务”理念,对见多识广的大商人来说,具有一定吸引力。
第二轮博弈:分化、套利与地下钱庄
软抵抗的效果,在利益分化和官方组合拳下,开始松动。并非所有蕃商都像伊斯玛仪那样资本雄厚、可以完全无视官方引导。许多中小蕃商,本钱有限,对关税优惠和唐商的价格折扣更为敏感。当他们发现,用宝钞结算确实能省下一笔可观的费用,而且宝钞在广州、扬州几个主要唐商那里确实能买到紧俏货物(尤其是质量有保证的官方特许出口商品)时,便开始有人小心翼翼地尝试。
一个名叫辛格的天竺商人,在比较了用第纳尔和用宝钞购买一船瓷器的成本后,发现后者能便宜近一成。他咬牙将部分金币兑换成宝钞,完成了交易。当他把精美的瓷器运回天竺,获利颇丰后,第二次来时,便主动兑换了更多宝钞。他的例子在中小蕃商中悄悄流传。
然而,更大的波澜来自大商人的“金融套利”行为。伊斯玛仪这样的巨商,很快发现了新规的“漏洞”。官定的汇率,虽然参考了市场,但毕竟相对固定,而不同港口之间,甚至同一港口不同时间,由于信息差和资金流动,实际的金银与宝钞、宝钞与铜钱、乃至宝钞与货物的比价,存在微小的波动。一些精明的阿拉伯和犹太商人(他们尤其擅长金融),开始利用这些波动进行套利。
例如,他们发现在扬州,由于本地商人更习惯用铜钱和白银,对宝钞接受度略低于广州,因此宝钞对白银的实际购买力(即隐形汇率)略低于官方牌价。于是,他们便用白银在广州按官价兑换宝钞,然后迅速将宝钞带到扬州,购买丝绸等货物,或者按略低于官价但高于广州实际购买力的价格,将宝钞卖给急需用其纳税或与官府交易的扬州商人,换回白银,赚取差价。虽然单次利润不高,但资金量大、周转快,累积起来相当可观。
这种行为,本质上是在利用不同市场间的价差进行投机,短期内甚至“帮助”了宝钞在扬州地区的流通(因为他们带来了宝钞供给),但长远看,干扰了官方试图稳定汇率的努力,也引起了李瑾的警惕。他意识到,必须建立更灵活、更贴近市场变化的汇率微调机制,并加强各口岸银行分号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资金调度。
更大的挑战来自地下钱庄和旧有兑换网络的反弹。在广州、扬州等港口,早已存在由地方豪强、藩镇背景势力甚至与蕃商有勾结的官员支持的地下钱庄和兑换网络。他们原本利用铜钱混乱、金银走私、高利贷和操纵兑换比率牟取暴利。大唐皇家银行和外汇管制,直接触动了他们的核心利益。他们开始暗中抵制,拒绝处理与宝钞相关的业务,甚至故意散布谣言、抬高金银黑市价格、打压宝钞的实际兑换率,并试图与不满的蕃商勾结,进行“地下结算”,即避开官方渠道,直接用金银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交易,逃避税收和监管。
第三轮博弈:制裁、博弈与长安的暗流
对此,朝廷的反应迅速而强硬。在武则天授意下,市舶司和当地官府联合,开展了一次针对“私相交易、规避官定钱法”的专项打击。数个与蕃商勾结、进行大宗地下金银交易、拒用宝钞的本地商号和地下钱庄被查处,主事者下狱,财产没收。同时,对查实刻意拒用宝钞、参与黑市交易的蕃商,予以罚款、货物暂扣、乃至限制交易、驱逐出境的处罚。朝廷明确传递了一个信号:在大唐的地盘上进行大宗贸易,必须遵守大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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