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者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 义务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及行政处罚的原则和程序。对经 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及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网购等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 个人信息保护、商品和服务“三包”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还对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 权益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
8.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 年)》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有哪些情 形,则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8.答:(1)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 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 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 无法办理退货手续。 (2)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 货为由拒绝退货。 (3)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4)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十五日未向消 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于规范网络消费有哪些新的规定?
9.答:(1)禁止“刷单炒信”。《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虚 构交易信息、经营数据,不得篡改、伪造、隐匿用户评价等,防 止欺骗、误导消费者。 (2)禁止“强制搭售”。《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 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经营者 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请 消费者注意。 (3)禁止“大数据杀熟”。《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 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 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4)规范“自动续费”。《条例》规定,相关经营者应当在 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前,分两次以显著的方 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同时还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 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 (5)保障“无理由退货”。《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限缩 法定的无理由退货范围;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以显 著的方式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得作消费者默 认同意的选项。同时,未经消费者确认,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10.《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亮点有哪些?请列举
10.答:(1)界定了十四种欺诈行为。针对消费中常见的“对 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 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手段进行价格表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 成交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销售诱导”等十四项欺诈行为做出 了严格的界定,既为经营者划出了行为“底线”,又为消费者提 供了维权依据。 (2)叫停了收取开瓶费、餐位费等“霸王条款”。规定了经 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设定“收取 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包房最低消费”,不得任意变更 或者解除合同,不得做出“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 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3)规定了经营者需要向消费者支付预收款利息。规定经 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同期银行定期存 款利率支付消费者利息,但消费者已享受到预付款优惠的除外。 经营者需要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 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 (4)明确了公用事业经营者应当履行公示和告知义务。从 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明确要 求应当公示其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如果未 达到公示标准,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 予以赔偿。经营者因自身原因或者消费者未支付费用等原因停止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事先告知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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