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三。
什麽,你说你不知道,应适用第六十一条:拍卖人不知情,可视为无重大过失。
你如果不知情,为什麽只在宣传资料中展示没有「元晦」的那四张冯莱恩浑身长满嘴也说不清————
想的越多,林颐的心越是往下沉,胸口闷的喘不过气来。
脖子硬的仿佛生了锈,她硬是一点一点的扭了过来。
四目相对,冯莱恩的眼中闪过一丝挣扎,但林颐毫不犹豫的摇了一下头。
她知道冯莱恩想说什麽:元晦只是字,而非名,不算显着性的缺陷。
我们不了解,也不专业,并非故意隐瞒,够不上主观欺诈。
更或者是:拍品没有交割,没有造成既定事实,还没有达成销售,未产生实际的财产损失。
但并不是你说了算,你说没有隐瞒,法官就会采信的。
还是那句话:你没有故意隐瞒,为什麽不展示有缺笔的那五张?
摆在桌子上的这些资料,包括照片、图册、《免责声明》、《补充协议》,乃至《催收函》,每一件都是铁证。
唯一能狡辩一下的,也就「未完成交割」、「未达成销售事实」这一点。但即便法庭不会判定假一赔三,罚款一定不会少。
因为这件拍品的拍卖金额太高,影响太大,必须做出惩戒性的惩罚。
不然的话,随便来个拍卖公司都这麽干,中国的艺术品收藏、艺术品拍卖绝对会臭成狗屎一样————
看林颐拒绝的如此坚决,冯莱恩就知道,翻不了盘了。
他红着眼睛,死死的盯着郎庆祥和金玉珍。
三个月前,邦翰司已经确定了拍卖日期,定好了场地,并开始筹备前期的宣传工作,这两位突然带着手稿找上了门。
冯莱恩很清楚《朱子真迹》在中国收藏品市场的份量,也很清楚,如果首拍有这样的珍品压轴,能使邦翰司的影响力达到什麽样的高度。
兴奋归兴奋,冯莱恩并没有大意,他要求机检。
朗庆祥同意了,东西也确实检测出来了一点儿问题:四张为南宋初期,五张为南宋晚期。
甚至只要稍微仔细点,用肉眼就能看出两种纸有色差。
但冯莱恩并不觉得有什麽问题,包括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字画、古籍纸张因自然老化、保存不当导致的泛黄、泛灰,不构成重大瑕疵,无须单独披露。
为此,他特地指示宣传部门:图册中只展示稍旧的四张,开拍预展前,务必调整灯光角度,尽量不能使竞拍人发现色差。
但这个时候,郎庆祥却提出了要求:第一,不能提前宣传。
第二、拍卖行需配合他们,尽量促成特定的竞拍人成交。
为弥补拍卖方的损失,进入预展期後,郎庆祥会买通知名艺术品投资机构为手稿造势。
这样的情况不多见,特别是不能提前宣传这一点。因为热度越高,成交价越高。
但只是少见,并非没有:比如洗货,更或是洗钱。
冯莱恩没有拒绝:因为佣金并不会少赚一分。
而只要确定成交,即便事後宣传,同样能达到该有的效果和影响力。
然後,一切都很顺利。
直到张宗宪撤销委托,周志林和李承楷悔拍。
起诉的决定是之前就商量好的,律所也是双方共同找的,不管是冯莱恩还是郎庆祥都坚定的认为,这个官司不会输。
只要官司打赢,拍卖行应该赚取的佣金一分都不会少。如果周志林和李承楷没钱赔,郎庆祥会补给邦翰司。
而只要官司赢了,拍卖-->>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