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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5章 洗洗睡吧(2/4)

颐的脸又被气红了:老娘香港中文大学毕业,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律系留学,用得着你来教?

    没错,手稿确实出了点问题,但免责协议的范围那麽大,完全可以囊括。

    林颐刚要反驳,又突一怔愣:不对————这女人不是在激将?

    她迫使自己冷静下来,脑海中回忆着林思成询问冯莱恩的经过。

    林思成问了三个问题:

    冯总,邦翰司对拍品的真伪、品质承不承担担保责任?

    冯莱恩说不承担!

    林思成又问:冯总,拍卖公司对拍品的瑕疵承不承担担保责任?

    冯莱恩依旧说不承担。

    林思成再问:邦翰司能不能对拍品的关键性瑕疵,重大瑕疵承担必须的披露义务,并保证对明知瑕疵如实披露?

    这次冯莱恩犹豫了,因为免责声明中没有这一条。还是自己提醒他:这是刚性条款,就算拍卖行声明免责,法庭也会视为无效。

    前两个当然没问题,有问题的是第三个问题:重大瑕疵。

    就说一点:如果手稿有显着、明确可以确定批注并非朱熹笔迹的证据,那这算不算重大瑕疵?

    想到这里,林颐的脸色一点一点的白了起来。

    她确实不懂文物,但她是律师,而且是知名大行的王牌律师。

    她有基本的判断,她更有法律认知:重大瑕疵,指用肉眼和基础工具即可判定造假的明显缺陷。

    关键瑕疵,指足以颠覆藏品成交价格、收藏价值、流通属性、合法持有资格的明显缺陷。

    包括仿品标记、後添款、代笔、伪作印章、伪笔签名等。

    重点有两点:肉眼可判,可以明确判定造假的明显缺陷。

    九页手稿,足足有十处可以判定「元」、「晦」两个字有明显缺笔,这算不算肉眼可判?

    但凡收藏家————不,但凡懂点历史的人都知道,宋代的避讳制度再严格,需要避讳的字再多,也绝没有严到连写自己的名字都需要缺笔的地步。

    足足十处缺笔的「元」与「晦」,这算不算明显缺陷?

    毫无争议,这就是重大瑕疵,而且是关键性瑕疵。

    林颐终於知道,冯莱恩和郎庆祥的脸色为什麽那麽难看?

    既然可以明确确定批注并非朱熹的笔迹,你还有什麽理由把这份手稿当成朱熹的遗物来拍卖?

    这已经不是瑕不瑕疵的问题,这是自相矛盾。

    但如果拍了,甚至没有任何披露和提醒,又该怎麽算?

    《拍卖法》和《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拍卖公司和销售单位明知重大缺陷,应知而隐瞒,没有明确披露,整体「不保真伪」格式条款直接无效。

    到这一步,已基本能判定拍卖合同无效,拍卖行必须向竞拍人返还全部款项和佣金,并补偿一定损失:比如监定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

    但问题是,邦翰司和委托人做过的并不止这些。

    他们发现两版手稿的纸张有色差,怕影响竞拍,便自作聪明:只在宣传资料中展示更旧、更老的那四张。稍微新一点、稍微亮一点的那五张,一张都没有展示。

    恰恰好,缺笔的那十处「元」和「晦」,就在那五页当中。

    这算什麽?

    妥妥的刻意隐瞒+虚假宣传。

    《拍卖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拍卖行明知重大瑕疵,刻意隐瞒+虚假宣传使买家陷入错误认知高价竞拍,构成销售欺诈。

    合同作废,退还竞拍款项,并依据相关法律赔偿————如果按《消费法》,至少也是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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