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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7章 错误的漏洞?审判长驳回的依据。(3/4)

诉性。”

    “既然是这样.…”

    “那么为什么不能承担民事的责任?”

    “所以针对这一点,我方并不同意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再有一点,我方想要陈述的是判定被告方侵犯了我方当事人的法律权益。”

    “这与是宪法,民法,刑事法有什么关系?”

    “我方并没有过多的去陈述判定,所带来的民事责任。”

    “通过这一点来讲。”

    “被告方所陈述的情况,是不存在的。”

    “.….”

    这一次苏白所陈述的内容条件,并不多。

    因为涉及到了宪法内容,他即使是想陈述过多的内容。

    也没有多余的内容可以陈述,只需要陈述一个点——

    宪法是可用于起诉的。

    如果审判长认同了这么一个观点。

    那么这个案子就能够判定他们胜诉,并且可以要求被告方承担民事的责任问题。

    审判长不认同这个观点。

    他们同样胜诉,只不过相比于之前而言,胜诉所带来的法律权益少了一些而已。

    现在的情况是,要看审判长如何对于该案件进行判定。

    审判台席位上。

    张梦伟作为审判长在听完了双方的答辩内容后。

    进行了简单的整理。

    总体来说,张梦伟肯定是更倾向于被告方陈述的内容。

    首先,先说依照法律内容。

    依照法律内容在国内都没有以宪法作为起诉,以宪法作为主要的判定的法律案例。

    他明白苏白在后面所陈述的意思,大致意思就是,不要求以宪法为判定。

    只要求判定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法律权益。

    可是这一点他也不能判定。

    因为王奇瑞已经和他打过招呼了,他的倾向性肯定是向着被告方的。

    关于这个案子的情况。

    张梦伟心里已经有了大致的想法和结果,敲响法槌。

    张梦伟缓缓抬头:“合议庭对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情况。”

    “作出以下总结:”

    “第一,确认了被告方当事人叶美珍,侵犯了原告方刘文雅的姓名权。”

    “对于宪法所涉及到的情况承不承担民事责任,双方有异议。”

    “对于总结,原被告双方有没有异议?”

    苏白:“没有异议。”

    周亮:“我方没有异议。”

    “既然双方对于第一点侵犯了姓名权都没有异议。”

    “双方又对宪法所涉及到的情况,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有异议。”

    “且各方的观点已经陈述完毕。”

    “法院经过对于双方的陈述内容,作出以下判定:”

    “判定:驳回原告方关于提出的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教育权诉讼请求。”

    “现在各方针对赔偿金额的事情,能不能够进行详细的说明?”

    “原告方,你能不能够出示关于所求十二万余元的赔偿金额的说明?”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苏白举手示意:

    “审判长。”

    “我方想请问一下审判长,为什么要驳回我方的诉讼请求?”

    “刚才我方在陈述的过程当中说的已经非常的清楚了。”

    “我方的诉讼请求是,判定叶美珍侵犯了我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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