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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7章 错误的漏洞?审判长驳回的依据。(2/4)


    “被教育权是什么?”

    “被教育权是宪法!”

    “宪法与民法两者之间截然不同,原告方以宪法中的内容提起民事诉讼,让我方承担民事诉讼的责任。”

    “这一点是完全不合理,也行不通的。”

    “所以我方申请驳回,原告方陈述的第二条内容。”

    “以上就是我方的陈述内容。”

    周亮依照着基本的法律内容,在庭审上进行了陈述。

    陈述的内容也非常的简洁,那就是在这个案件的过程中。

    认定了侵犯姓名权需要赔偿,但是赔偿的金额,只愿意出五千。

    另外.…

    还以被教育权,是宪法内容,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应该被提起民事诉讼,申请驳回苏白的诉讼申请。

    话说回来。

    周亮所陈述的内容是一个什么情况?

    这中间有着什么样的具体内容?

    这里面有一个非常有趣的东西。

    那就是如果按照周亮所陈述的情况来看,本次案件形成了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完美闭环。

    原告方的法律诉讼请求得不到任何的回应。

    ——在该案件中,林美珍的确是确确实实的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可是在司法案件中。

    又不能以宪法内容,承担民事责任来判定苏白诉讼申请第二条中的,林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那怎么办?

    那是不是,只能够驳回诉讼申请?

    按照这种说法的话,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不是完全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

    意思是原告虽然上诉控告了,但是不能够被判定为这种情况。

    即使在现有的条件下,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被教育权的法律权益。

    仍然不能通过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司法权益?

    这不是瞎扯吗?

    法律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权益。

    如果按照这种情况来看的话,涉及到宪法,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

    这算不算是一种漏洞?

    话说回来,像这种情况就首先要了解到一件事情。

    宪法能不能够作为诉讼的法律来进行起诉。

    在国内,在理论的情况下,法律都是有可起诉性的。

    宪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法律。

    并且宪法优先高于其他法律,比如说高于民法,刑法,行政法,地方管理法等。

    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任何的冲突的地方,一切以宪法优先。

    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下,没有宪法被起诉的案例。

    刘文雅这个案件。

    在一开始苏白认为简单的地方就是,认定了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情况并不复杂。

    困难的地方就是,这个案件在被教育权上涉及到了宪法的问题。

    被告方利用这一点,可以达到反驳的目的。

    但是既然在国内的规定中宪法是可以被起诉的。

    那么违反了宪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属于合理的范围!

    只不过,在国内并没有先例而已!

    要不然的话,按照被告方的法律陈述,这个案子,还真涉及到法律漏洞了!

    想到这里,苏白开口:

    “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的陈述内容。”

    “我方认为在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宪法是具有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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