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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3章 判就判了,再怎么说都没什么其他用了!(3/4)

>    “审判长,我方有异议!”

    “被告人委托律师有什么异议?”李清远扭头问了一句。

    “我方认为这个判定有问题。”

    “具体的问题是根据证据法第55条,对于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轻口供。”

    “我方认为对王方的判定,应当依照着直接证据来进行判定。”

    “而不是依照着,口供进行判定。”

    “审判者的本次判定是完全依照于倾向于口供的判定了。”

    “我方认为对于这次判定有一些不合理。”

    “在这个案子当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王芳的利用职务强迫他人行为,所以申请驳回判定。”

    李清远坐在审判台席位上,原本正低头看着诉讼材料,准备进入下一步法庭程序。

    在听到张亮的开口后,微微抬头,回复道:

    “被告人委托律师认为,依照口供进行判定不合理。”

    “具体依照的法定条例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第55条是吗?”

    “对。”

    张亮点头,然后又听到李清远开口:

    “可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第55条重证据,轻口供。”

    “并没有说忽略口供,对于案件的判决影响。”

    “对于王芳的判决,依照的有客观的事实和辅助性证据。”

    “案件是否需要依照直接证据,需要看的是,合议庭对于这个案件的相关情况,还有对于该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的决定。”

    “只要罪名有了完整的物证和完整的证据链,那么该罪名就可以依照法律进行判定。”

    “我不知道被告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情况是什么,但是对于这个案件而言,只是依靠着刑事诉讼法中的第55条,不足以推翻对于该案件的判定。”

    “该案件的判定已经有了完整的证据链,所以驳回被告人委托律师的陈述。”

    “.….”

    面对着审判长有理有据的回复,张亮一时之间不知道该如何回答和反驳。

    因为审判长的回复具有合理的事实依据,

    怎么反驳?

    压根反驳不了。

    反倒是被告人席位上,王芳有了剧烈的反应:

    “根据法律重证据,证据呢?有什么证据可以控告我?”

    “审判长,你相信徐兴旺和其他人的口供,但是没有什么其他的证据,没有其他证据通过这些就想要对我进行判定。”

    “这一点我不接受。”

    “我的口供还说我没有对徐兴旺进行任何逼迫的行为呢。”

    “审判长,你怎么不听我的口供?”

    审判长席位上,徐清远看了一眼王芳,这件事情不是王芳接不接受的问题。

    而是现在判定结果已经下来了,被告人或被告人委托律师,如果有什么异议完全可以陈述出来,他也完全可以接受。

    就算是在当庭,他不能够驳回判定,但是可以进行休庭。

    休庭进行商议。

    但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陈述,进行驳回。

    这一点是完全接受不了的。

    为什么不听取王芳的口供?

    因为王芳的口供没有事实依据,作为支撑点,所以不能够采纳。

    采纳徐兴旺的口供是因为其有着事实依据作为支撑。

    面对着王芳一直在庭审上嚷嚷着不接受判定。

    李清远多次询问王芳,不接受判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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