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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章 拒绝审理?!上诉最高检!(3/4)

白君律师事务所的委托。

    在得到委托后。

    苏白带着相关的材料来到了立案的地点,沙都临近的一个县区。

    临沙县看守所。

    这个案件是由临沙县基础法院进行的宣判案件。

    现当事人方如风,被羁押在临沙县看守所内暂时没有移交监狱。

    .

    ….

    看守所内。

    方如风详细的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描述,并且不停的抱怨:

    “当时她出轨了,还一直不停的刺激我,说我是个窝囊废,说我挣不了钱,我活该被戴绿帽子。”

    “这我肯定忍不了啊!”

    “我就说了一句,我想弄死她!”

    “然后就被立案了,我都不知道这件事情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被立案.…”

    “我又没动手,我什么都没干,这就被立案了?”

    “判了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我根本接受不了。”

    “并且最重要的是,那个女的现在正在起诉离婚。”

    “说我有杀她的倾向,说我有犯罪行为,要求我净身出户补偿她的精神损失费。”

    “我爸妈和她提和解,她还要我爸妈的养老费,这不妥妥的想吃掉我家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钱吗?”

    “凭啥?”

    苏白示意方如风先缓平一下情绪:

    “这个案件的判决的确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过咱们现在首先要做的是理清这个案件。”

    “好的律师.…”

    方如风点了点头,将自己的情绪平复下来。

    紧接着,苏白又询问了几个关键的问题。

    等到走出看守所,苏白轻呼了口气。

    这个案子怎么说呢,了解的差不多了。

    总体来说.…罗大翔之所以说这个案子会受到最高检的重视。

    是因为这个案子的判决非常的不合理。

    罪名不合适。

    罪名的判决并不适用犯罪的情景。

    是否犯罪是需要依照事实。

    没有犯罪事实,以犯罪预备进行判决,可是并不符合犯罪预备的情景。

    基于以上几点,罪名的判定非常的不合理。

    再有就是。

    如果说都按照这种情况去进行判决的话。

    那么可能简单的一句话,就会让人进去蹲局子。

    严重放大了这个罪名的权限,与制定本罪的初意不同。

    如果这个案子舆论性闹大了,至少说如果在法圈内有一定的曝光度。

    那么最高检很有可能会对本罪名进行一个理解和适用的条款。

    就像是当初齐丰的正当防卫案件,写进了刑法书当中。

    .

    ….

    卷宗和判决书苏白都在去和方如风会面的时候看过了判决书和卷宗。

    判决书中对于方如风的认罪证据口供——

    在方如风妻子出轨的情况之下,基于常理而定,作为男方很有可能会实施犯罪意愿。

    所以在方如风脱口而出,我想杀你,这是主观的条件。

    并且在这种情况下方如风有实施犯罪的条件。

    基于以上,以刑法规定第22条犯罪预备,判定方如风故意杀人预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常理?

    狗屁常理!

    一审的判定显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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