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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0章 拒绝审理?!上诉最高检!(2/4)

进行判决的案例很少。

    这个罪名,在苏白的理解中。

    犯罪预备这个罪名是为了减少犯罪前的犯罪行为,并且对犯罪人员进行惩治的一个罪名。

    就比如说:两个人闹了矛盾,一方有对另一方实施犯罪杀人的想法,并且在此过程中付诸了行动。

    在此过程中,即将被害的一方发现了另一方的行动。

    及时报警,阻挠了另一方的行为。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定故意杀人,是不是不合适?

    因为人家还没有动手呢,你怎么能够判定人家故意杀人呢?

    故意杀人是什么?故意杀人是有着客观事实存在的。

    故意杀人未遂?故意杀人未遂也是需要有客观事实存在才能定义为未遂。

    没有动手,那么就没有犯罪的行为。

    基于以上不存在着客观的事实,那么拿想要杀人的一方,是不是没有办法?

    并不是。

    这个时候完全可以利用犯罪预备,对于想要实施犯罪的一方进行立案定罪。

    这才是这个罪名的法律适用情景。

    所以一般不在特定的情况之下,本罪无论是从立案,提起公诉,还是到判决。

    都不容易推进和进行。

    “这个案子是和犯罪预备有关?”

    “对.…的确是和犯罪预备有关,并且根据我了解的情况和已经打完的一审。”

    “这个案子.…判决方式是以犯罪预备来进行的故意杀人判罚。”

    “判处了那名当事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判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那在这个过程中.…具体的判罚证据是什么?”

    罗大翔开口:“具体的判罚证据是,当事人的口供依据,我想弄死你。”

    “公诉人和合议庭认为,这句话具有潜在的威胁性,并且有主观的杀人意愿。”

    “所以以此作为判罚标准。”

    “我知道具体的场景也很重要.…判决书中的场景我看到过了,具体的场景是这样.…”

    “.….”

    ???

    苏白在听完罗大翔的描述后,眉头微皱。

    怎么说呢.…

    按照罗大翔的描述,这个案子完全达不到犯罪预备的条件。

    那怎么还会以故意杀人判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在这个案子当中,描述的场景是——

    男女双方,女方出轨,并且被男方发现。

    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脱口而出,以后一定弄死女方。

    可是在这种情况下,只是脱口而出,并没有付出实际的行动。

    女方报案。

    有了后续的情况。

    从整体的情景来讲。

    无论是依照着法理还是依照着情理,都不符合法律的逻辑。

    在苏白了解完这个案子后,当即决定接下这个案子。

    并且让罗大翔通知一下亲属委托人,签订一下委托协议书,也好继续走相关的流程。

    .

    ….

    这个案子过来接洽的是当事人的父亲方友?

    被判了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是当事人方如风。

    签订委托的过程很快,没有什么其他的问题。

    原本这个案件就是罗大翔介绍的。

    所以方友和方如风都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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