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是被告三人,率先针对杨佳乐做出人身侵害!」
「即便案件过程中杨佳乐伸手反击,那依据法例,她是在行使防卫权!」
杨佳乐并未主动挑衅以及殴斗。
所有的线索,均是指向被告人先行侵害他人。
但问题也来了。
「公诉人,请你方冷静!」
「东国法例中,没有任何法例说过,先行动手会被剥夺正当防卫权!」
近乎是对方话落的瞬间。
被告席另一名律师孙冰出声反驳。
这是个女律师,四十三岁,正是团队另一名金牌,此时站起身,冷眼看着对方,开口说出的话极具逻辑感。
「防卫过当≠必须对方先动手!」
「《刑法》第20条所描述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从未要要求过是谁先动手!」
是的。
对方先动手,你再反击,对方给你弄死,依旧有可能是对方正当防卫。
没有人要求必须是被动防守时,才算防卫!
「被告人起初是抱着开玩笑」打闹」的心思与死者交谈,即便有过分举动,但并未危及其生命安全!」
孙冰开口,又是一轮猛烈的攻势。
「而死者的行为呢?」
说着。
反方再次递交出一轮证据。
「审判长,这是案发时,警方在现场所采集到,有关凶器的监定以及被告的身体状况描述。」
说着。
她将几张照片,以及一份铁棍的监定报告递交上去。
照片是拍摄的刘婧琪,聚焦点在於对方的脖颈。
那里有一道划痕...一道微微出血的划痕。
根据现场调查。
这划痕赫然是一根木棍所造成!
「棍上检测死者杨佳乐手掌所分泌的油脂,可以确认此条险些致命的伤痕,是由杨佳乐所造成。」
「审判长,试想一下。」
「如果这不是挥舞,而是刺!」
「那麽...
「7
孙冰将目光从法官身上,转移到黄石身上。
「被告人刘婧琪会呈现什麽状态!?」
凶器是断掉的课桌木腿,很锋利,如果以同等力度刺向脖颈...大概率会死。
也就是说..
「这已经超出被告人对死者所造成的威胁!」
「更是明确侵害到被告人刘婧琪的人身生命安全,是一起十分暴力、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经由笔记本佐证杨佳乐本身思维,我方认为...
,「杨佳乐主观上,带有故意杀害刘婧琪的意识,而刘婧琪是本案受害者,所作所为均为自保!」
孙冰一股脑将所有东西全都丢了出去。
「甚至,就连杨佳乐的死亡也非他亲手所为。」
「而是跌落天台坠楼而死。」
「被告人没有追击、过当」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范畴。」
简而言之。
便是你主动抽了一个人一巴掌,对方暴怒之下做出险些令你身死的行为。
这时,你进行不过当的反击,却造成对方身死,法院不会判你故意杀人,而是正当防卫。
只是套入这起案件中...
「你是说,一个长期欺淩他人的非但不是凶手,甚至还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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