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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章 徐德:委托人真的有罪!(4/5)

部不可能从数据上就看得出来。

    一定是和研发部确认过的!

    “所以!”

    “在资料递交错误的情况下,研发部,是如何通过一个,并非他们所研发的陌生药物数据,短时间判定侵权的!?”

    徐德开口,字字珠玑也字字诛心。

    举个例子。

    你在家里也许闭着眼都能找到厕所,因为这很熟悉。

    但你在陌生环境里,也能闭眼找厕所?

    不能。

    同理。

    如果这款药,研发部没有研究,那麽对方在看到【伊马替尼】和【普纳替尼】两款药,应该是满头雾水。

    而不是能直接确认双方有问题!

    这......

    孙乔额头上汗液多了些,手心很是湿润。

    “这是......”

    他本想开口。

    但对方就好似是专门等他开口,不开口反倒不说话,一张嘴,立马被打断。

    “第三!”

    “代理人,也许你方会说,是天河药企那款‘未研发’出的药物,与【普纳替尼】药性相同。“

    “所以才导致看到普纳替尼的药效後,下意识认为是自身研发药物,而非看数据。”

    “但......”

    说着,徐德顿了顿。

    他的态度很坚决。

    今天这个罪...他认定了!

    “在开庭之前,我曾调查过,天河药企目前正在进行132款药物研发,其中,进入到临床试验的足有40款。”

    “而这些药,无一例外,均与‘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无关。”

    “而剩下92款药物还处於实验室阶段。”

    问题来了。

    对方说不是根据伊马替尼判定的药物侵权,那天河药企,就必须得存在一个‘药效、领域、方向’一致的研发药物!

    132款药物,其中40款明确不存在关系。

    那麽。

    剩下的92款药,真的有一款是和【普纳替尼】有关的吗?

    并且。

    除了药效相近以外,其研究进度,还要推到临床试验前夕,超过高瑜的实验进度,否则,依旧完善不了抄袭逻辑。

    你总不能说,考试考了100分的人,抄了考试考1分的吧!

    如果没有符合上述的药物,那麽......

    “很明显。”

    “审判长,天河药企将【伊马替尼】的药物数据发给青禾药企後,我方被告人高瑜,便是从这份数据上进而研究出的【普纳替尼】!”

    “依据《东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来看。”

    “存在明显的,对原告方进行专利侵权的可能性!”

    “根据《专利法》第65条,‘未经许可实施专利’=侵犯专利权!”

    “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侵权一般条款’。”

    “原文明确提出......”

    徐德口若悬河的开口。

    他的法理能力若是被其余同行见了,怕是会吓得手心满是汗液。

    为什麽?

    因为他压根就不用看稿子,只是稍微一想,脑子里的那些东西便直接出来,纯粹一司法怪物。

    徐德继续道:

    “原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专利侵权属於侵害知识产权,使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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