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出来。
徐德则没有理会他。
而是再次将证据拿在手里,继续念道:
「其次,是第3,「客观条件下的分析』。」
「审判长,根据警方所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明确看出。」
「被告父母死的早,早年间民政局指定的监护人卷款逃跑,犯下遗弃罪+侵占罪,导致张月张星流浪。」「流浪期间,两人一个4岁,一个3岁。」
「从此可以看出,指定的监护人极其不负责任,并且,父母死的早以及两人长相近乎相同,指定的监护人难以区分。」
「极有可能,会导致身份认同问题出现逻辑错误!」
双胞胎,是个很容易认错人的亲人。
说实话,别说是邻里和朋友了。
就算是父母本人,时常认错孩子也是常有的事,更别提不负责任的指定监护人了。
最关键的是. ..
「第4。」
「经过我方调查,不存在任何客观证据可以区分身份!」
「包括不限定於,出生本地的卫健局、疾控中心、民政局等,都不存在,可以用客观证据进行分辨的证据!」
「以及,第5。」
「哪怕是当年看着二人出生的邻里,此刻也无法分清被告人,真实身份究竟是张月,还是张星!」五个观点,立意核心却指向同一条线索。
也就是. ..,
被告人张月身份存疑!
话落的刹那。
听审席众人譁然一片,有一种身体一震,头皮发麻的感觉。
「身份有问题!?」
「没办法证明身份是什麽意思?自己不知道自己是谁!?」
「你别说 .还真有可能,两个人长得相似,父母死的早,两岁还是三岁的时候就死了,身份认同意识还未定形。」
「之後,由民政局指定监护人进行监护,但. ..有时候哪怕是父母都会认错人,更别提一个丝毫不负责任的指定监护人了,对方可能会随口称呼!」
「提出疑间..疑问有了,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
「而第四条,第五条,又是在客观陈述,无法证实.. .」
听审席浮现出骚动,众人逐渐燥热起来,声音也是越来越大。
他们不算懂法。
却也知道,无法被证实年龄的情况下,会出现什麽。
刚才徐德说过。
依据《未成年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
疑罪从无。
疑证从有!
有利的问题客观存在,那麽,就要依照未成年的身份,进行疑证从有!
而公诉方的指控. ..所有不存在任何客观证据,所谓的「主观』,都得抹除掉!
所以..
「未...未成年?」
听审席中,张苗苗错愕,脑海中好似有一颗核弹爆炸,忍不住惊呼开口。
一侧的吴姐眼角一抽,眼神惊为天人。
「不止。」
「别忘了还有精神病!」
精神病+未成年?甚至疑证从有的情况下,还得添一个自卫!
张苗苗瞪大眼,看着审判区,身心俱震,听审席其余人也是如此。
审判区中。
「综上所述。」
「依据《未成年保护法》,第4条第1款。」
被告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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