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贺展露出自己的真实意图。
「就本案「第九医院·案』,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强奸、猥亵事件!」
「我方委托人之所以控制,只因对方是在加害,而之所以一直控制,也是因为加害并未消除,而是暂时被控制。」
「而在加害行为被短暂制止,存在长时间思索的情况下. .. .」
「被告人张月,持刀,连续捅刺我方委托人17刀!」
「这已经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未遂!」
骤然间。
现场错愕一片,就连检察官,此时也愣了又愣。
范贺的意图很简单。
他在重叠行为!
是的。
强奸的控制行为,与正当防卫的控制行为,是相同的。
你可以说控制手臂,将其压制,是准备强奸。
但同样的。
也可以说是避免对方暴动杀人,正在自卫的防御控制行为!
而监於. .
刘国富,在一开始,确实是感受到了生命威胁,所以. . . ..
依照范贺的这番言论,他的行为,第一顺位的判定应当是正当防卫,而不是猥亵,甚至是强奸!「没有强奸?」
被告席,钱昊有些忍不住了,脸色发黑,沉声询问。
「代理人,你方还在断章取义!」
「哪怕刘国富一开始是进行身体控制,但...但後续性质依然发生改变。」
「通过现场录音,以及监控中捕捉到的撕扯衣物来看.看. ...」
「这与《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定义完全一致!」
「否则。」
「请你方解释,为何刘国富在「自卫』期间,会做出撕扯衣物等行为?难道这也是自卫的一环!?」单从控制,你可以说自卫。
但後续行为呢?
钱吴可没听说过,什麽自卫行为是需要扯碎自己的衣服,以及是作势扒下自己的裤裆!
如果这也算自卫的话...
那什麽才算强奸!?
对方摆明了,是想以「连续性动作』,将强奸的行为,强行与自卫反抗进行嫁接。
「这.」
审判上。
三个法官陷入思索之中。
两人说的都属於在司法程序上有道理的那种。
很少会出这种案子。
尤其是这种,同一种行为,却能说出两种法例,两种思维的情况!
审判长孟俊峰沉默片刻,最终,扭头看向代理人席位。
「被害人民诉代理人。」
「上述,被告人对你方的质疑. .你方是否有异议?」
法官终究只是敲锤的。
证据的意义,案件的走向,还是得看庭审双方。
话落。
代理人席位处。
范贺深深吐出一口浊气,他知道自己的目的已经达到了。
什麽目的?
搅混水!
他不一定能将刘国富从「半个罪犯』转变为完整的受害者。
但只要将对方的正当防卫辩护,给搅浑即可!
至於,该如何解释. .. .…
范贺微微一顿。
接着,一句让所有人,整个第一法庭,近千人集体愤怒的话语,从而口中说出,在整个法庭内回荡。「尊敬的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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