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是案发现场。”
“张二对刘国富造成伤害後,无论是谁,身体的本能都有可能开始反击,所以,他拿石头砸人,算是合理,生物本能。”
“但是..,”
说着。
林月顿了顿,忽的又道:
“但是,在刘国富被驱离後,他是什麽行为?”
“是前往社区诊所,针对伤口进行治疗!”
这种逻辑清晰,目标明确的社会逻辑,完全可以证明当时刘国富的思维清晰,没有犯病。
如果法官愿意采信. ..那刘国富将会以承担完整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被处理!
只是....
“但这不是案发现场吧。”
王超皱起眉来,忽的开口反驳。
“案发过後到去社区诊所,期间没有监控,没有路人。”
“刘国富完全可以说自己因疼痛清醒,醒来後发现小拇指断落,随後前往社区诊所进行治疗。”此话落下。
众人点点头,并未反驳。
这起案件。
周宁的优势极大!!
在这种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可证明的情况下,法官会干什麽?会参考上一起案件!
参考,刘国富上一次强奸,当时所宣判的是精神病。
那麽,第二次宣判,大概率也会是精神病再犯!
至於指证?
“徐律师,如果张二清醒,有意识後呢?”
杨兵想了想,忽的开口,试探性询问。
“她作为当事人,应该是可以指证的吧. . .”
一侧。
站在窗口吹风的徐德闻言,回头看着对方,旋即摇摇头。
“这是孤证。”
是的。
当事人的单方面指认,算是孤证里的孤证,对案件除了起到一个增加嫌疑的作用,除此外压根没有别的用处。
甚至说..,
“张二不是第一受害者,她是“见义勇为’。”
恍惚间。
钱吴再次开始剖析案件,这次的角度依旧刁钻。
“依我的经验来看。”
“周宁大概率会从这点入手,他会想办法将“见义勇为’,扭转成“互殴’。”
互殴?
这麽惨了也能算互殴!?
当然可以!
如果,你见义勇为,将人救走後,随後还继续和加害者缠斗在一起,这时候,依照法例,你便不是见义勇为,而是已经过当,达成了互殴。
如果跑的掉你还不跑,那互殴便是板上钉钉的。
张二没有清醒,现场细节无法补充,周宁针对这点猛击,还真有可能影响法官的心裁!
毕竞。
这场矛盾并非刘国富的单方面碾压。
刘国富的伤同样不轻,对方没了一根手指,也没了一只耳朵!
综上所述. ....
周宁辩护起来..很容易。
“极其容易!”
钱吴严肃,再次强调了一遍。
话音落下。
众人沉默下去。
有时候,精神病比未成年还无解。
未成年,你最起码还可以从客观证据上针对被告人进行指控,法官可以采纳客观证据,无非是刑期问题。
但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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