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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章 重刑已定(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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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经一审、二审,全俊熙破坏环境、非法占地一案,在全社会高度关注下尘埃落定。法庭程序完备、证据链条闭合、法条适用清晰,在法治社会的框架内,完成了一场看似无懈可击、实则偏向性极强的审判。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全俊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这不是凭空罗织罪名,而是在客观事实基础上,对证据从严采信、对情节从严认定、对量刑从严把握,最终形成的重判。每一项定罪都于法有据,每一条量刑都符合规定,稳到难以推翻。

    法院认定的第一项、也是量刑最重的罪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情节特别严重。

    经审理查明,全俊熙牵头建设的清修居项目,所占土地登记用途为耕地与林地。在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未取得完整用地许可的情况下,全俊熙擅自组织施工,对土地进行硬化、平整、搭建固定建筑,致使耕地耕作层严重破坏,林地植被大面积损毁,土地用途被实质改变。现场勘验笔录、卫星遥感对比图、土地性质认定书、第三方机构鉴定报告,全部完备规范。

    全俊熙当庭提出的“地块历史遗留问题”“正在补办手续”“已主动暂停施工并配合整改”等辩解,法院均予以回应:审批未完成即动工,违法事实已经既遂;土地已经损毁,危害后果已经形成;事后补救不能否定行为的违法性。

    依据刑法相关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改变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案因损毁面积大、持续时间较长、生态影响明显,且未取得任何前置审批,被依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予以顶格量刑。

    第二项罪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司法鉴定意见明确:清修居施工区域原生植被被清除,地表结构被扰动,水土保持能力下降,对局部生态造成可量化的实质性损害,且恢复周期长、治理成本高。全俊熙一方提出“未破坏公益林”“未涉及核心保护区”“已准备复绿方案”等意见,法院认为,上述情节仅能说明损害范围有限,不能否定生态破坏的客观事实,结合本地区生态保护从严政策,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项评价:前科从重评价,加大惩罚力度。

    法院审理查明,全俊熙早年曾因涉及非法放贷、暴力催收等相关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满释放后未满十年,再次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法院认定,其虽不构成法定累犯,但有严重暴力性、财产性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较高、主观恶性较大,再犯风险明显,依法在量刑基准上大幅上调。这一条,是最终刑期突破常规、直达二十年的关键原因。

    第四项认定:个人负总责,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清修居项目虽以文化传播公司名义运作,但实际出资、决策、管理、受益人均为全俊熙。法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实际控制人,对项目全部违法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对关联单位处以高额罚金,由全俊熙连带清偿。

    第五项司法考量:社会影响恶劣,依法从严惩处。

    判决书明确表述:本案经网络广泛传播,公众关注度极高,群众反映集中,行为对土地管理秩序、生态环境保护、宗教场所形象均造成负面影响。为彰显司法权威、回应社会关切,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这一认定,让舆论压力以合法形式,转化为量刑加码的依据。

    值得强调的是,此前网络上流传的多项激烈指控,司法机关均保持了严格依法的态度。

    所谓“逼死大学生一家三口”“放贷非法获利一千多万”等事实,法院明确:相关案件已经刑事判决,全俊熙已服刑十八年,刑罚执行完毕,本案不再重复追究、不再重复评价,仅作为前科劣迹予以考量。

    所谓“与家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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