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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章 判处其,死刑!(2/2)

,我方当事人,对被告林承岳,提出以下控诉。”

    “第一,婚内出轨,并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罪!”

    “第二,故意伤人罪!被告曾对原告沈知澜女士进行蓄意谋害,致其脑部、内脏、腿部等多处损伤!”

    “第三,商业盗窃罪!被告窃取原告林见疏小姐耗费数年心血研发的系统!”

    “第四,谋杀罪!”

    “第五,卷款潜逃罪!”

    傅斯年的声音越来越重,每说一条,林承岳的脸色就白一分。

    最后,他合上卷宗,目光射向抖如筛糠的被告席。

    “综上所述,被告林承岳罪行罄竹难书,对我方当事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巨大伤害,情节极其恶劣!我方请求法院——”

    “判处其,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