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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6章 激烈的法庭辩论(2/5)

定,当时是被告人用剪刀刺入被害人心脏。”

    “第四份证据,是当时在场的另外两个伴郎以及两个伴娘的口供,他们都阐述了当时的情况,是被告人刺死了被害人。”

    “第五份证据,是当时在洗手间外的人的口供,他们看到洗手间门开启后,被害人躺在地上,被告人坐在马桶圈上,并且手持那把带血的剪刀。”

    赵凯旋接连出示证据。

    “以上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死者是被被害人所杀。”

    赵凯旋说完,陈忠汉问道:“辩护人要进行质证吗?”

    罗大状道:“要!”

    “我认可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我不认可这些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除此之外再有一个证明力度。

    如果要质证,基本就是从这些角度出发。

    而这个案子的证据,真实性跟合法性显然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都是实实在在的证据。

    都是铁证!

    但是!

    罗大状要质疑的,是证据的关联性。

    “这些证据只能证明,是我方当事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关于这一点,我方当事人也已经承认。”

    “但是!”

    “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我方当事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为我方当事人杀死被害人,完全是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罗大状的思路很简单,你说我的当事人杀人?

    没问题,这个我承认。

    死者确实是死于我方当事人之手。

    但你说,我方当事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那不好意思,我方不承认。

    因为这根本就不是犯罪,这是正当防卫!

    虽然导致的结果都是死者的死亡,但性质完全是不一样的。

    陈忠汉听了罗大状的话,接着道:“辩护人主张正当防卫,有证据支撑吗?”

    罗大状道:“有的法官,有的。”

    接着罗大状便开始出示证据。

    “第一份证据,是警方对我方当事人当时的裙底以及大腿内侧进行检验所得出的结论,这份证据显示,在我方当事人当时所穿裙子的裙底,以及大腿内侧,都检测到了被害人的指纹,这说明,被害人曾将他的手,伸入我方当事人的裙底!”

    “这是一个什么动作,我想,不用我多说,大家都明白。”

    “被害人是一个成年男性,而我方当事人,是一个二十出头的女大学生。”

    “她连恋爱都没有谈过,却被一个异性做出如此具有侮辱性,具有明显非礼意图的行为,当时我方当事人内心的恐惧和慌张,可以想象。”

    “在这种心态之下,我方当事人只想保护自己,却意外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这符合正当防卫!”

    罗大成话语铿锵,声音洪亮。

    “第二份证据,是当时在卫生间内的其他人的口供,其中名为马洪波和赵元的两个伴郎,均表明,当时在洗手间内,被害人对我方当事人有明显的污言秽语,包括但不限于‘小美人儿,让哥哥好好稀罕稀罕’、‘贱货!别给脸不要脸!’、‘让我摸一下,就一下’等。”

    “并且他们也声称,看到被害人对我方当事人动手动脚。”

    “而当时同样在洗手间内的另外两名伴娘,也都作证表示,她们听到了我方当事人对被害人的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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