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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9章 相继归案(2/5)

算那是作伪证吧?诬告陷害就更加谈不上了。这应该没我啥事儿啊。”

    黄建兴一个劲儿地说着,企图撇清自己的责任。

    警察看了他一眼,板着脸说道:“黄建兴,你觉得自己是清白无辜的?”

    “是,你当时确实没有在卫生间里面,但是,你守在卫生间门口,一方面给他们行不轨之事提供了帮助和便利,另一方面,你在接受我们询问的时候,也并没有说真话。”

    “你说听到的那些动静,有几分真,几分假,你自己难道不清楚?”

    警察目光犀利地盯着黄建兴。

    把黄建兴看的心里直发毛,

    目光闪烁,非常心虚。

    “哼!”

    警察冷哼一声,语气骤然变得冷冽。

    “刑了!”

    “你们三个,正好都在这里,也省得我再去多跑几个地方。”

    “来吧,都老老实实跟我们回去配合调查。”

    警察说完,

    胖子赵元,麻子马洪波和小黄毛黄建兴三个人,相互对视几眼,都看到了对方眼神中的苦涩。

    想哭。

    本来跟自己关系不大的事儿,结果现在搞得……要特么被警察抓去问话了。

    三人都是肩膀一塌。

    如丧考妣。

    但这才哪到哪?

    其实在这个时候,他们三个还是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只是觉得,自己说谎的事情被警察发现端倪,可能会被批评教育,也就这样了。

    顶多么,拘留几天。

    肯定算不上什么大麻烦。

    但他们显然不知道,

    在杀人案里作伪证,是刑事责任!

    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责,这也是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

    警察还有一个很关键的事情没说,那就是猥亵!

    猥亵,情节轻微的,就是个治安违法行为,拘留几天完事儿。

    可如果情节严重,那就构成刑事犯罪了。

    强制猥亵罪了解一下?

    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而显然,赵元和马洪波的行为,绝对是构成了“聚众”。

    因为还有一个死了的姜杰。

    这就是三个人。

    所谓三人成众。

    一个人猥亵,那是普通猥亵。

    三个人猥亵,那特么就是聚众猥亵!

    这是加重情节。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妥妥滴。

    只可惜,

    他们现在还不知道自己将要面临多大的麻烦。

    还以为,就是个小事儿。

    批评教育一顿,顶多拘留个三五天,也就没事了。

    呵呵!

    只能说,这次进去,只怕要想出来,就是几年之后的事情了。

    当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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