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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一个回合,溃不成军!(2/3)



    数据,说明诽谤言论的传播范围。

    两者结合。

    再加上一些边角料。

    这证据链就彻底完善了。

    ......

    “辩护人,对于这些证据你是否要进行质证?”审判长问张伟。

    张伟道:“我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但不认可证据的证明力度。”

    证据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一般来说,要从这三个角度进行质证,只要能找到一丝破绽,就可能推翻证据,令合议庭不采纳。

    然而......

    这个案子的证据堪称无懈可击。

    根本没有质证的角度。

    因此,张伟只能拿出万金油的“不认可证明力度”来说事儿。

    这句话看似没啥用,实际上也确实没啥用。

    关于这一点,张伟也心知肚明。

    但这也是没办法的事儿......

    举证质证环节就这么毫无波澜地结束。

    接着便进入法庭辩论环节,这才是本次庭审的重中之重。

    这次,张伟率先开口。

    “首先我想替我的当事人解释一下,刚才她情绪激动表述不准确,其实她拒绝认罪针对的是寻衅滋事罪,至于诽谤罪,我方当事人是认罪的。”

    “张伟你踏马坑我!?”

    任君美一听这话顿时就急了,咬牙低吼。

    “你闭嘴!”

    张伟瞥了她一眼,冷冷道。

    你特么还有脸问?

    要不是你乱来,我也不至于这么被动!

    其实,张伟事先针对罪轻辩护已经做了充分准备,从多个角度切入,争取减刑。

    结果任君美上来就是一个拒绝认罪的大动作。

    直接打了他一个措手不及。

    没办法,张伟只能尽量补救,把任君美的话往回圆。

    他的策略就是,弃车保帅!

    车,是诽谤罪。

    帅,是寻衅滋事罪。

    放弃诽谤罪的辩护。

    以退为进,绝处逢生,专攻寻衅滋事罪。

    而且,针对寻衅滋事罪也无法进行罪轻辩护,只能进行无罪辩护。

    成则罢了。

    如果败......呵呵。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四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形:”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张伟硬着头皮说道:

    “而我方当事人网络发帖的行为,并不符合以上四种情形的任何一种,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罗祥缓缓摇头。

    对方律师确实有两把刷子,只可惜,这刷子没毛。

    当即开口沉声道:“对方律师说的没错,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确实规定了四种情形,但我们在实务中,不能生搬硬套,还需要结合相应的司法解释深入理解。”

    “在《最高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有这样的说明:”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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