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农批市场开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如实报告农批市场基本信息。(X)
32、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包括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33、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271—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4、农批市场销售者无法提供可溯源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35、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属于食用农产品。(X)
36、进口冷冻冷藏肉类和水产品有检疫合格证明即可上市销售。(X)
37、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禁止采购、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
38、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39、农产品批发市场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记录和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40、集中交易市场经营猪、牛、羊肉等重点畜禽产品的经营者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确保购进的产品来自定点屠宰厂(场),批批查验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猪肉还要查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报告),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准销售。()
41、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42、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272—
43、销售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的食用农产品承运人。()
44、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X)
45、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可以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46、可拣选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萎,以及可拣选的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47、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六个月。()
48、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X)
49、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权检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不能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X)
50、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273—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51、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52、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