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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露重飞难进,风多响易沉(2/5)

人员行贿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前者相信律师都跟你说过了,我就跟你详细说说后者。首先,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目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是法律条文规定,而且法律条文也明确了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客体要件

    总体上来讲,行贿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有序的法制经济,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及其他营利性服务的经济行为都应规范化、合法化,各种营利性活动应当在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机制下进行,应遵循国家法规乃至商业惯例。

    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行为则违背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违反国家规定,直接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以及市场经济的有序性、规范性,严重的则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在商品经济中,各经济主体带着各自的经济目的,参与到市场中进行交易竞争,其中部分经济主体不是依靠合格的商品质量、良好的劳务服务、按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而是依靠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行贿这一不法手段,实现其经济目的,追求到不法利润。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使得采购人员买远不买近,买坏不买好,伪劣产品充斥市场排挤合格产品,诋毁其信誉;技术先进、实力雄厚的市场主体被拒之门外,被一些七拼八凑的“杂牌军”抢走生意,严重挫伤合法经营者的积极性,使市场竞争营业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以行贿罪认定和处理这些问题,囿于主体的公职身份、客观上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的局限,难免存在困难偏差,而且,部分商品经营者、从事营利活动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利用贿赂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非法利润的商业行贿犯罪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很大,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打击盲点。

    (二)客观要件

    行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支付回扣、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形式。

    回扣是商品买卖或劳务服务活动中,卖方从其卖得的价款中按比例或不按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一部分款项,返还方式、比例由双方商定,回扣专指买方所得的由卖方返还的价款。

    手续费指佣金以及买卖双方当事人、居间人听得的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佣金、回扣性质以外的报酬,这里的佣金专指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居间介绍买卖所得的,由买方或卖方单独给付或双方共同给付的款项。

    回扣、手续费在实践中名目繁多,花样繁新,是具有两面性的事物,有加速商品流通、促进经济发展的的一面,也有阻碍、破坏商品经济的一面。

    原则上,只要买卖双方和中间人本着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情况下支付收受,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应予以承认和保护,但是某些情况下,回扣、手续费的支付与收受会危害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的则可能构成行贿罪。这样讲你能明白吗?”她平静的说道。

    宁:“核心就是这里面有很大的可以操控的空间,我这个理解对吗?”宁致远反驳道。

    检B:“你这可不是要好好聊的态度,我清楚你内心在想什么,那我就简单点说,看能不能解开你的心结。

    首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行为,只要本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的就已经构成罪行了,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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