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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8章 判决无罪,有机会送人了!(2/5)

   “可是如果只是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判决,那么就都是合理的判决,都是正常的判决,没有枉法裁判这一说法。”

    “另外,我方当事人已经做过多次的解释,解释在当时他运用了哪条法律哪条规定来进行判决。”

    “在这一点上,是有证据可以证明的。”

    “我方当事人在当时的判决中,合法合情合理,并,我方当事人张洪涛,不具备渎职中枉法裁判罪的相应条件。”

    “基于以上.…”

    “我方申请二审改判我方无罪。”

    苏白的陈述相对来说比较简单明了,大致意思就是说明了,作为当事人的张洪涛并没有违法进行判决。

    所判决的内容都是合情合理,都是在法律的依据当中的。

    同样.…

    也解释了为什么张洪涛会具有倾向性。

    倾向性这一点谁都会有,苏白在之前的庭审当中也是在争取审判长的倾向性。

    所以从这一点来讲,审判长的倾向性,倾向于哪一方,都属于一个合理的,正常的情况。

    只要没有着利益的输送关系,没有违法违规进行判决。

    那么在判决当中就不属于渎职。

    苏白陈述完诉讼申请后,作为公诉人的许明远,早就被萧山打过了招呼。

    这一次他作为公诉人,在庭审上,只需要配合作为审判长的萧山将这次庭审给推进下去就可以了。

    不用在庭审上与苏白进行过多的交流,或者说不用特意去控告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张洪涛。

    许明远在庭审上只是对于张洪涛的所作所为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并且认为了张洪涛的行为不当。

    至于其他方面,则是没有过多的陈述。

    而这场庭审剩下的内容,则是萧山作为审判长在询问张洪涛一些主观的想法,一些主观的观念。

    庭审的推进进展非常的迅速。

    在询问的环节中没有做任何的判定,就到了法庭的陈述环节。

    在这场庭审上,能够明显的看出审判长和公诉人,都不愿意去判定张洪涛有罪的这个行为。

    苏白心里面也非常的清楚这一点,因为他能够从庭审上察觉到这一点。

    当然,他也清楚为什么公诉人和审判长不愿意在庭审上去陈述张洪涛有罪的行为。

    因为张洪涛的行为本身严格意义上来讲,完全没有达到渎职和枉法裁判的程度。

    这种情况下,如果审判长和公诉人认为张洪涛有罪。

    那么作为张洪涛的委托律师,他就可以提起监查审查了!

    这也是为什么在这场庭审中审判长和公诉人对张洪涛有罪的情况避而不谈的原因。

    既然有这种做法,那么在这场庭审上有极大的可能和概率就是判定张洪涛无罪。

    所以在法庭陈述环节上,苏白并没有进行多少陈述,而是客观的描述了一些事实。

    另一边,公诉人在进行陈述的时候,许明远直接放弃了陈述。

    对此,作为审判长的萧山,直接宣布了庭审环节结束。

    敲响法槌,宣读判决结果。

    “本次庭审,由上诉人张洪涛上诉,认为惠市中级法院对其当事人一审判决,判决张洪涛由于渎职罪判罚期六个月有期徒刑提出异议。”

    “现广省高级法院对于该案件作出二审判决。”

    “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改判张洪涛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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