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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2章 省法和国法,省代表怎么和国代表比啊?(3/5)

所提出来的委托诉求,用种子来抵押赔偿款项。”

    “这一点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所以法院驳回原被告双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在本案当中,应当依照,《省管理种子赔偿法》依法进行赔偿。”

    “按照法律,万农农业有限公司应当对于受损的农户,每亩地按照八十元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

    “并且只支持,现金的赔偿条款。”

    方启强在庭审上直接表明了法院方面的观点。

    每亩地赔偿八十元这个观点是,他和中院里面的几名法官商讨得来的。

    在一开始的时候,方启强就已经认定了在这个案子当中,需要驳回原被告双方的观点。

    为什么要这么做?

    首先.…

    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来的赔偿,显然过少。

    并且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来的并不是赔偿。

    而是从人道主义进行的补偿。

    在这个案子当中万农农业公司显然是有责任的,并且责任占据的较大。

    不赔偿可能吗?

    压根不可能!

    只想要进行人道主义的补偿这一点法院肯定是要驳回的。

    并且从法律上面来讲,如果双方没有协同的话是不支持以物来抵押的。

    再有一点就是.…就算是以物品以种子来进行抵押,那么也需要经过核实价值才能够做抵押的条款。

    在这场庭审上,显然法院不能够同意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来的诉讼请求。

    而在另一方面。

    原告方委托律师,也就是苏白,提出来的按照合同每亩地赔偿八百元,其实针对于这一点,是非常合理的请求。

    因为合同上就是这么写的.…

    至于其他的有漏洞的条款,实际上法院也不能支持。

    如果按照正常来判,完全可以判定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胜诉。

    和这个案子的背景关系复杂。

    王西安的叔叔和法院打过招呼,那么法院方面也需要考虑到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是否赔偿得起,这么多钱。

    尽量的去减低被告方的损失。

    还有就是王西安的叔叔那边的态度。

    在这种情况下,用省管理种子条例,来进行赔偿。

    是非常合理的一个判定。

    每亩只判定赔偿八十元,这个金额,远低于本应该赔偿的每亩八百元。

    也远高于,被告方万农农业有限公司提出来的二十元。

    总体来说.…是一个折中的处理方式。

    只是.…

    对于审判长方启强的赔偿金额以及利用的省法律条例来进行判赔。

    苏白是肯定是不愿意的。

    为什么不愿意?

    因为只赔偿八十元这完全不符合,委托人的委托诉求。

    苏白先前和林家园聊过损失,就按照成本来算,每亩地的成本,都能够高达六到八百元。

    这里的成本包括种植,农药,种子,化肥等,还不包括人工成本。

    可是现在,产量大减,收割粮食需要机器来进行收割。

    每亩地的成本是五十到八十元。

    这成本是不是又增加了?

    现在的情况是每亩地的产量很低,按照现产量每亩地的收益只有三百元左右。

    整体算下来,每亩地净亏将近四到六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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