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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9章 省高院态度,申请最高院指导!(3/4)

为起诉的法律,能不能够作为判定的法律,这一点在法律解释上是可以的。

    敲重点,在法律的解释上是可以的。

    那实际应用呢?

    实际运用是什么情况.…宪法是什么法?

    是国家的基本法律!

    能用于给予人定罪吗?

    高院方面,为这个案件特意开启了一个裁判委员会的讨论。

    负责这个案件的审判长,审判员,以及其他人员对于该案件进行了讨论。

    但是最后还是没有讨论出什么结果,不过有一点可以确认。

    那就是关于刘文雅的这个案子,他们不能不受理。

    但是应该怎么受理?

    最终,负责该案件的审判长段朝海,特意联系了苏白。

    希望苏白能够对这个案件进行一定的解释。

    或者说,在这个案子当中有一个准确和站得住脚的说法。

    南省省高院,公开办公室内。

    审判长和律师是不允许私下会面的,但是可以进行公开的会面。

    在这个案子中,高院方面也很难去处理这个案子。

    所以只能找来原告的委托律师和原告当事人,询问意见,或者是协商着能不能够撤销该案件的起诉。

    当然,在这个案件中,苏白的看法是坚决不给予协商。

    必须要继续起诉到底。

    对此,作为二审审判长的段朝海,沉默了数秒后开口:

    “这个案子还没有开庭审理,这一次找苏律师你过来是为了进行协商,还有看看这个案子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算是法院组织的一次调解吧。”

    “是和原告方单方面的调解。”

    “苏律师你不要有太大的意见,我在这里就陈述一下法院方面的观点。”

    “法院方面的民事裁判委员会对于该案件进行了一定的商讨。”

    “商讨的结果是,这个案子既然二审提审到我们高院了。”

    “我们高院肯定是要解决这个案子的,但是.…”

    “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说白了,没有法律规定其能司法化。”

    “司法化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宪法不能作为起诉和判定的法定条例。”

    “这一点苏律师作为国内的知名律师应该有所了解吧?”

    听到段朝海的问题,苏白开口进行了回应:

    “这一点我是了解过的。”

    “可是根据国内的法律规定,任何的法律都是有可诉讼性的。”

    “最高法没有规定过宪法不能作为判定和起诉的依据不是吗?”

    “最高法既然没有明确的说明和要求这一点,那么就表示了,可以依照宪法进行判定和起诉。”

    “按照这一点思路来,难道有什么不对的吗?”

    面对苏白的回答,段朝海笑了笑。

    怎么说呢.…

    在这一点上苏白陈述的的确有一定的道理。

    可实际的情况是什么?

    实际的情况是,最高法院没有下达明确可以这么做的通知。

    其他下级法院,就需要避开这种模棱两可的情况。

    因为法律是严谨的。

    模棱两可的情况,很容易会产生一定的,巨大的不良影响。

    给其他法院的审判,带来一定的引导作用。

    不过对于苏白询问的问题还是需要进行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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