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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6章 审判的人情世故,你帮我,我帮你?(3/4)

    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各方进入到了庭审场内。

    本次的庭审,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因为被告方叶美珍并没有进行出庭。

    而是将这个案件全权交由了自己的委托律师。

    从这一点上来讲.…

    这个案件的判定,和某些方面的讨论,相比于之前的一些案子要轻松上很多。

    在之前,苏白还申请了本次庭审进行公开审理。

    但是.…

    对于公开审理,被告方以涉及到自身隐私为理由。

    拒绝了公开。

    法院方面也驳回了苏白的请求。

    庭审场上。

    张梦伟对于该案件进行了简单的整理,这个案件,说白了只有两个关键的问题。

    第一:叶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姓名权的问题。

    第二:叶美珍侵犯了刘雅的受教育权。

    这个案件的核心点只在这两点。

    本次庭审,张梦伟作为审判长的心理和倾向,也非常的简单。

    那就是在该案件中,如果说原告方有着准确的事实,有着准确的证据。

    能够.…证实被告方有过错。

    那么他肯定是按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来进行判定。

    但是.…如果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证据和依据来进行支持。

    或者说被告方,和审判员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来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那肯定是需要驳回原告的。

    这样也算是卖给了自己同事一个人情。

    而且,不违法不违规,不存在违法裁判的情况。

    这一点,张梦伟在该案件进行开庭前就已经做好了足够的准备。

    理清思路。

    在核对完人员信息等庭审流程,张梦伟敲响法槌,宣布开庭。

    “现对原告方当事人刘文雅起诉被告方当事人叶美珍,民事诉讼一案,由周市中级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先请原告方当事人或委托律师开始陈述吧。”

    面对审判长要求原告方开始陈述事项。

    苏白开始进行陈述:

    “审判长,针对本案所涉及到的内容和我方的诉讼请求如下:”

    “在本案当中,被告人叶美珍于多年前,利用刘文雅的通知书,顶替刘文雅去上大学。”

    “并且.…”

    “在去上大学以后,利用刘文雅的名字,进行上学工作等诸多事宜。”

    “其中最有利的证据就是——在叶美珍工作期间,仍然利用刘文雅的名字来进行工作,并且在党籍档案中,所使用的也是刘文雅的名字。”

    “这严重的侵犯了刘文雅的姓名权。”

    “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

    审判台席位上,作为审判长的张梦伟打断了苏白的陈述。

    “对于这些,合议庭已经有所了解。”

    “原告方就不要再继续陈述这些内容了。”

    “陈述重点吧,直接陈述一下相关的诉讼请求。”

    被打断的苏白微微抬头看向审判长席位。

    “?”

    在民事诉讼中,陈述具体的详细情况这不是应该的吗?

    并且他的陈述并不涉及到其他内容,符合庭审的规则。

    审判长这就将他打断要求继续陈述诉讼请求了?

    苏白疑惑,但没有多说什么,开始陈述了自己一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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