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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7章 假案源?事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3/4)

   “怎么可能呢!”

    “李栋说,我们家的钱一直都还很充足,他怎么可能会去偷钱?怎么可能去诈骗呢?”

    “他一直都没有跟我说过这些事情啊.…”

    苏白没有说话解释,只是将卷宗交给了肖春梅。

    肖春梅在看到卷宗上的内容后,一直喃喃自语:

    “怎么会是这种判决结果,这不太可能啊!”

    听到这话,苏白微微皱了皱眉,问了关键的一个问题:

    “当初李栋在一审的时候,伱没有作为家属去进行旁听吗?”

    肖春梅摇了摇头:“我没有.…”

    “因为我的身体不太好,得了尿毒症,在李栋一审准备审理的时候,我需要去医院透析,根本不能参加。”

    “我想让其他人告诉我,到底是一个怎么回事,可是其他人都不愿意告诉我到底是怎么回事,只是告诉我被判了三年多。”

    说到这些,肖春梅似乎是意识到了什么,急切的望着苏白,并且开口道歉:

    “苏律师.…”

    “苏律师对不起,我是真的不知道李栋会去诈骗,会去私刻公章,盗医院的钱。”

    “如果我真的知道的话,我肯定就不会找你们了。”

    “对不起苏律师.…非常抱歉。”

    “给你们带来麻烦了.…”

    肖春梅也知道白君律师事务所,苏白律师一般会在什么情况下去代理委托案件。

    这个案子中显然是李栋做的不对,肖春梅心里面也非常的清楚。

    所以在得知的第一时间,就向苏白道歉。

    “苏律师,这场案子是我一开始不知道真正的情况,苏律师,你完全可以解除委托。”

    肖春梅说的非常的真诚。

    苏白在听到肖春梅的陈述,也清楚这里面肯定另有隐情。

    肖春梅在一开始的时候,并不清楚其中的缘故,找上了他们。

    从主观上来讲,肖春梅并不存在主观的错误情况。

    或者从另一方面来讲,李栋真的做错了吗?

    私自雕刻医院印章,诈骗医药费用,这一点的确是触犯了法律。

    可是李东为什么要诈骗医药费用?

    这里的诈骗医药费用并不是从医院里捞钱,而是告诉医院他已经缴过用药的费用了。

    从医院中拿取药品。

    从这点上来看,很显然是因为医院开出的昂贵药品,让李栋无法承担,所以才会让李栋这么做。

    医院有没有过错?

    医院开一些昂贵的药品,对肖春梅的病情没有任何的作用,而且不告知。

    甚至频繁的欺骗当事人,更换昂贵的药品,这一点算不算是医院的过错?

    肯定算。

    所以从主观上面来说,李栋的行为更倾向于是被迫的。

    但是!

    还是那句话。

    在法律层面上,不能以推测作为事实的根据。

    李栋究竟是不是被迫私刻印章,骗取医院医疗费用。

    还是需要从当事人的口中和实际的客观情况了解。

    就比如说这个案子。

    肖春梅找到了白君律师事务所进行委托,她一开始的意愿是不是好的?

    肯定是好的!

    她是不是想帮自己的丈夫减轻一下刑期,并且认为自己的丈夫在这场案子中遭受到了很大的迫害?

    同样是的!

    从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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