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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9章 “炸裂”的反驳,这才是讼棍吧?!(2/4)

告方提出来的证据,这些都是消费者的主观意愿,是他们愿意去这么想的,而不是我们告诉他们要这么想。”

    “消费者愿意去想,那与与我们有什么关系呢?”

    “那总不能说消费者想到的是国外的篮球巨星,这件事情就牵连到我们身上吧?”

    “我们的商标是经过了工商总局认定的,没有不合规的地方。”

    “消费者怎么去想?那是消费者的事情,我们没有主动去说那怎么叫做侵权呢?”

    “所以从这个观点来讲,根本不成立,因为两者之间并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

    “.….”

    “再有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那就是乔丹这个名称——乔丹这个名称是你方当事人的专属名称吗?”

    “在国内或者国外,这一个名字是单一的统称吗?”

    “并不是。”

    “按照你方的说法,乔丹这个名字是在国内,对于知名篮球星的称呼。”

    “伱方当事人,也就是所谓的“乔丹”,本名是什么?”

    “本名是MichaelJeffreyJordan。”

    “这个名字在英文中有很多种含义。”

    “每个含义并不相同,也并不一定非要叫乔丹。”

    “从这一点上来看,这与我方中国乔丹体育有什么关系吗?”

    “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必要的和因果上的关系啊。”

    “难道说国外有一个巨星,他的名字叫某某某?我们就不能用某某某来成立和注册商标了?”

    “就不能用这个名字来当做商品来进行命名著称了?”

    “凭什么不可以?”

    “如果可以的话,这难道不是在打压我们自己的企业吗?”

    “再说了.…本名是英文名称,翻译过来也与乔丹没有任何的关联。”

    “所以说原告方不让我方使用乔丹这个名字来进行售卖商品,是不是有点太过分了?”

    “基于以上完全可以看得出来。”

    “原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不存在什么客观事实的侵犯商标。”

    “我方认为这个话题基本没有必要再讲下去了。”

    “因为无论是从原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还是从事实的角度进行出发。”

    “我方都没有借助乔丹,以及没有发表过你方口中所述的当事人“乔丹”与我方的产品有任何关系。”

    “所以原告方律师所提供的证据以及其他都是非常没有必要性的。”

    “不是吗?”

    张远的一句反问,让原本还在陈述的李雪珍陷入到了沉默当中。

    依照法律条件,张远的回答的确没有任何的问题。

    按照主观性来说,这的确是消费者的主观意愿行为。

    而且乔丹这个名字并不是唯一性,而是具有公开性,所有人都可以进行使用。

    不能使用的情况是什么?

    不能使用的是使用了这个名字而又去使用了另外其他的与本人有关的特性特点。

    借助名人的名气进行了高度的重合,达到自己盈利的目的。

    说白了,张远的陈述观点是什么?

    张远的陈述观点是,消费者自己的意愿我们干涉不了。

    但只要乔丹体育有限公司没有讲这个乔丹是国外的知名篮球明星乔丹,那么他们就不需要负责任。

    还有就是从姓名上来讲,张远直接否定了乔丹的这一姓名,也就是在国内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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