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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章 什么也别说了,直接判定吧!(3/4)

告方所陈述的观点是,他们不涉及到严重的不当竞争。”

    “什么叫做严重的不当竞争,什么叫做不涉及的到严重的不当竞争?”

    “抱歉,这一点我不能够理解被告方委托律师的说辞。”

    “但是从其的解释当中可以明显的看出来。”

    “他们认为是媒体自做主张的进行了抹黑,让白君律师事务所的形象,遭受到了更大的损伤。”

    “可实际上呢?”

    “实际上,要看一开始的主观做法。”

    “刚才审判长也询问过了,被告方在主观上的确有着故意拉踩白君律师事务所,来进行不当竞争的想法。”

    “那说明,在一开始余成和李明作为成功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合伙人律师,就产生了不正当竞争的念想。”

    “所以通知了各方媒体。”

    “媒体进行了散布和造谣的事实。”

    “如果没有余成和李明通知媒体,并且是通过私人的交情和关系来通知媒体。”

    “会出现白君律师事务所名誉受损的情况吗?”

    “不会!”

    “总而言之,在这个案件当中,之所以会出现白君律师事务所的名誉,出现严重受损的情况。”

    “主要点在于.…”

    “成功律师事务所中的余成和李明两名律师,知法犯法。”

    “在作为律师,已知道散布谣言对他人或者是对其他主体,产生个人名誉或商誉损失,是非法行为的情况下。”

    “依旧指使或通过自己的私人交情来传播谣言,散布谣言。”

    “对于这种行为,我方认为已经涉及到了严重的程度。”

    “所以我方认为,我方提出来的诉讼请求,并没有什么过分的地方,也没有任何超标和不符的情况。”

    苏白的陈述,是从另一方面侧重了,成功律师事务所的李明和余成犯的严重过错。

    这个案子所涉及到的诉讼请求,苏白是经过了深思熟虑的。

    关于赔偿的事宜,以及公开道歉的事宜,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成功律师事务所必须要赔偿和对白君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开道歉。

    剩下的两个——吊销余成和李明的律师执照,以及要求成功律师事务所暂停营业几个月。

    这一点儿.…对余成和李明来说是最接受不了的事情。

    那么话说回来。

    这一点是通过什么来进行判定的?

    这一点就要看所涉及到的后果和主观严重性来进行判定。

    也就是刚才苏白作为原告方和李明作为被告方所展开讨论的问题。

    针对苏白的陈述,李明再次开口:

    “对于原告方的陈述,我方依旧不认同。”

    “我方再次强调。”

    “本次案件我方的确有进行不正当竞争。”

    “可是我方在主观上没有那么严重的恶意性,也没有预想到会产生这样的后果。”

    苏白笑了笑,没有预想到会产生这样的后果?

    怎么可能没有预想到?

    换句话说。

    在当时,余成和李明,更希望会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

    因为白君律师事务所的名誉遭受的损失越大,那么就对他们成功律师事务所越有利。

    所以说没有预想到会产生这样的后果,根本不可能也不现实。

    从另一方面来讲.…

    法院和审判长会采纳这种说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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