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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1章 从犯?什么从犯?那是两个主犯!(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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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都是王文远进行的组织行为。”

    “至于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的强迫妇女发生关系和杀人,不是王文远提出来的。”

    “可对于这种提议,王文远为什么没有拒绝?”

    “王文远在整个前期的犯罪过程中,都是组织人的身份。”

    “而在中后期的犯罪过程中,又没有拒绝张大力的提议。”

    “从整个过程上来看,王文远属于组织策划人,而张大力只是作为一名归从人员,进行了一般性的建议问题。”

    “所以从整个过程来看,王文远属不属于主犯?”

    “属于!”

    “当然,如果按照被告方委托律师所提出来的问题,和其他建议。”

    “在这个案子中,我认为张大力也可以当做主犯。”

    “毕竟两个人作为主要的谋杀人员,可以作为共同主犯被提起公诉。”

    “以上就是我方的观点和看法。”

    对于吴振为什么王文远进行开脱这件事情,不算太难解决。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王文远在法律的定义中就是主犯。

    这在检方的陈述中就可以明显的看出来。

    不过从为王文远进行开脱的角度,吴振利用了犯罪事实的主要提出者作为主犯的依据。

    可以这么认定吗?

    勉强可以。

    但那是在审判长倾向于被告人的时候,才会采纳王文远作为从犯的意见。

    可是这个案子不一样啊,首先这个案子的性质就特别的恶劣。

    那么,如果站在被告人委托律师的角度上,认为张大力作为主犯。

    站在检方和受害人的角度,同样也可以认为,王文远是主犯。

    两个人同为主犯,这在法律的意义上是可以认可的。

    不一定说一个是主犯,另一个一定是从犯。

    这一点并不冲突!

    再有一点就是,在这伙小团体内,王文远是什么身份?

    王文远属于张良,张大力和于卫的小领导。

    又是一开始出主意和谋划的人,怎么可能就因为没有提出犯罪,这一点原因判定成从犯?

    既然吴振认为张大力是主犯。

    那么王文远也可以一起拉过来当主犯,这一点没毛病吧?

    完全没毛病!

    说白了!

    王文远是其他三人的领导者,那么肯定就会被判定成主犯!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毋庸置疑!

    只不过从吴振的陈述当中出发,从一个主犯变成了两个主犯而已!

    .

    ….

    两名主犯.…

    面对苏白的陈述,吴振微微皱眉,不知道为什么,他心里总有种隐隐约约的预感。

    审判长很有可能会采纳苏白的陈述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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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