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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章 判定结果,犯罪事实清晰,不得异议!(2/4)

化学品用以了对朱芸进行投毒。”

    “再辅以其他客观的证据和事实情况表明,黄雪梅对朱芸进行了投毒。”

    “基于以上,已经可以对黄雪梅进行判定,其本身就是投毒人员。”

    在陈乐陈述完毕后,可以看到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上的万向东表情明显有着变化。

    审判台席位上。

    孙正平微微点头然后看向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

    “被告人委托律师,对于检方提交的新的证据,你有没有什么其他的看法?”

    万向东在听完检方的陈述后,知道这一条证据对于黄雪梅有着很不利的影响。

    但是!

    是否进行判定,还需要依靠着答辩。

    对于这场庭审,万向东没有什么好说的,只能依照着一条——没有直接证据!

    万向东开口:“审判长,我方有其他看法。”

    “对于检方依照这一点进行控告,我方并不认同。”

    “我方依旧坚持一个观点,没有目击证人和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我方投毒,那么我方不接受这样的控告。”

    这时候,陈乐再次开口:“被告人委托律师所陈述的,不接受这一个观点,可是并没有拿出切合实际的情况来否认我方的说法。”

    “我想请问被告人委托律师,你说的并不认同,是依照哪一点不进行认同?”

    万向东开口:“我方依旧保持着一个观点,那就是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黄雪梅是投毒人。”

    “根据检方的陈述,黄雪梅将化学品隐藏在校园角落,这一事实能证明什么?”

    “这一事实什么都证明不了,只能证明黄雪梅想把化学品隐藏在校园角落。”

    “依照这一点能控告黄雪梅投毒了吗?”

    “根本不能!”

    “所以我方依旧保持着无罪的观点。”

    万向东的这一说法,怎么说呢,站不住脚,完全站不住脚。

    刚才万向东只是陈述了黄雪梅将化学品藏在了校园角落。

    但是却没有根据客观的事实条件进行陈述。

    实际上的客观条件是什么?

    实际上的客观条件就是指的是之前的客观证据,间接证据和证人证言。

    目前根据以上,整个犯罪经过都非常清晰的展示了出来。

    为什么这么说?

    第一点,是黄雪梅的犯罪动机,由于嫉妒朱芸,从实验室窃取了剧毒化学品。

    第二点是黄雪梅有没有利用剧毒化学品进行投毒。

    之前的犯罪经过是少了这一个重要的环节。

    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黄雪梅利用剧毒化学品进行投毒。

    所以不能对其进行判定有罪。

    可是现在呢?

    现在找到了剩余的剧毒化学品,在排除了其他可能性下,已经从客观的主要证据上,来证明了黄雪梅的投毒行为。

    之前缺少的这重要的一个环节,此时也被补了上去。

    从这一点上来看,证据链完整,至于万向东所陈述的没有直接证据,这完全就是在扯淡。

    证据链都完整了,你还说没有直接证据?

    伱说的直接证据只是你以为的直接证据而已。

    而不是事实上的没有直接证据。

    对于万向东的发言,苏白当即开口反驳:

    “审判长,对于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我方并不认同。”

    “首先被告方委托律师在本次庭审上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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