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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章 艰难的判定,法律规定可以判定,可是能判吗?(3/4)

真假。

    再说回来.…这场庭审,也不能以证据伪造对于相关人员进行判处。

    不过.…

    有了这个证据,后续的事情好解决多了。

    呼.…

    苏白深吸口气,等待着庭审的继续进行。

    在得到双方都没有异议后,紧接着,彭光亮继续开口:

    “被告方委托律师,关于原告方控告伱方懈怠不作为。”

    “你方还有没有什么其他需要陈述的观点?”

    余言看着一旁工商管理的工作人员。

    这个案子根据他的了解,以及现实中的对应情况。

    如果控告不作为,的确是有不作为的情况。

    可是作为行政部门。

    这场官司又是进行公开审理。

    他能直接承认吗?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他肯定需要从某一方面来证实自己一方没有不作为的行为。

    在这一点上,委托部门已经向余言强调了,不能败诉。

    以及不能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对于审判长的提问,余言继续陈述:

    “对于原告方的诉讼申请和其控告以及反驳。”

    “我方均不认同。”

    “刚才我方提交的证据被原告方质疑,庭审不予采纳,暂时不论。”

    “可是在整个过程当中,我方作为管理部门,还是有着其他行动的。”

    “例如说:通知大发超市进行相关性的整改。”

    “这是不是我方做出来的行为?”

    “如果我方不作为,那么我方做的这种行为称作什么?”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原告方控告的事实并不成立!”

    啧啧.…

    硬辩是吧?

    从这场庭审来看,被告方无论怎么陈述,都非常的无力。

    最多只能够减轻一部分的不良影响。

    但实际上摆脱不了不作为的情况。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刚才苏白陈述的已经很清楚了。

    作不作为的条件并不是被告方所阐述的,行动了就是作为了。

    而是要从投诉人的角度进行出发,来确定投诉的结果有没有进行落实。

    或者是通过调查发现,投诉是否真实,以及有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和相关的答复。

    说白了——

    大致意思就是,如果投诉的内容不符合真实情况。

    作为相关的行政部门,完全可以不进行处理。

    可是如果投诉的内容是真实发生的。

    并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那么该管辖部门,就应当对于相关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落实。

    未落实到位的,就属于不作为情况。

    依法规定。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

    与“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投诉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还包括可能会被通报批评,进行相应的行政赔偿等责任。

    对于其主体有一定的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这是对于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当然,其中还包括主体单位是否属于行政单位等一系列事实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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