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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7章 抗拒法律制裁?你想什么呢!(3/4)

   说实话.…审理外籍人士这也是他第一次遇到。

    不过.…

    就冲着刚刚被告人的那一番话,他的心里就存在着一定的偏见!

    主要的偏见是在于外籍人士对国内法律的不尊重。

    什么叫做国内的法律不能对外籍人士适用?

    想什么呢!

    再有一点。

    恶意猥亵和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两者之间的确类似。

    但实际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尤其是在表现形式方面。

    于越作为审判长开口询问:“在被告方委托律师刚才的陈述当中。”

    “你方当事人不想与受害人发生关系,那为什么他要撕扯受害人的衣服进行强制猥亵?”

    “进行强制猥亵的目的是什么?”

    “难道只是因为被告人说了一句他们是朋友,他们就是朋友之间的关系了?”

    面对审判长的询问,姜民保持着沉默。

    只听审判长继续开口:

    “被告方委托律师,还有一个重要的点没有陈述清楚。”

    “强制猥亵和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之间,最重要的是有没有干扰强迫的行为。”

    “如果没有干扰强迫的行为,被告人只是将林文慧的衣服扒光,在得知了林文慧不同意后,停止了侵害。”

    “这个叫做强制猥亵。”

    “可是被告人为什么停止侵害?”

    “被告人停止侵害的原因是因为被林文慧踹到了下体,不能继续犯罪。”

    “这并不是被告人主观意义上的停止犯罪行为。”

    “而是被告人在外力的影响下,不得已停止了侵犯的行为。”

    “对于以上的观点,被告方委托律师还有异议吗?”

    姜民开口:“审判长,我方仍然有一定的异议!”

    “刚才审判长陈述强迫未遂的主要因素,在于林文慧对我方当事人踢了一脚,导致了我方当事人停止侵害的行为。”

    “以此判定我方为强迫未遂。”

    “可是如果站在我方强制猥亵的角度下,林文慧对我方踢了一脚,我方还会继续强制猥亵吗?”

    “我方认为关于我方是否属于强制猥亵。”

    “应该从我方的主观意愿以及我方是否以与林文慧发生关系为目的。”

    “这一点进行出发判定!”

    对于审判长询问是否有异议,姜民当即开口回复。

    如果判定不是强制猥亵,那么这个案子就只能够从强迫妇女发生关系未遂进行讨论。

    可是如果一旦从这个角度进行讨论.…

    怎么说呢!

    那么被告当事人肯定要被判决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基于这一点,姜民必须进行反驳。

    只是.…

    苏白对于姜民的想法,已经了解的非常清楚。

    这个案子.…

    先不说其他的,只看被告人的态度而言。

    完全没将国内的法律当回事。

    在国内,违法犯罪还想逃脱国内法律的制裁?

    苏白举手示意:“审判长,我想表明一下观点。”

    “请控告方陈述观点。”

    在得到审判长的同意,苏白当即开口:

    “审判长,我想当庭询问一下,我方当事人也就是受害人当时的情况。”

    “控告方委托律师可以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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