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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6章 庭审:外籍人员怎么了?这是在国内!(3/4)

书馆回自己宿舍的小道上,遭遇到了马斯库的侵犯。”

    “根据检方的调查和林文慧的口供,在当时马斯库醉酒情况下,主动和她打招呼。”

    “用中文说的磕磕绊绊,询问能不能和林文慧交个朋友。”

    “林文慧主动拒绝了交朋友的这个请求。”

    “马斯库恼羞成怒,主动拉扯林文慧,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撕扯掉了林文慧的上衣,包括下衣有明显的撕裂。”

    “在犯罪发生当中,林文慧找准机会对着马斯库的下体来了一脚。”

    “才脱离了马斯库的继续侵犯。”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强迫未遂的定义是——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可是由于人的意志以外的影响力,并没有真正的造成犯罪行为。”

    “在本案发生的过程当中,马斯库的犯罪行为意图表现的非常明显,就是想要强迫林文慧发生关系。”

    “但是没有达成目的。”

    “已经达成了强迫未遂的构成标准。”

    “基于以上,检方认为马斯库已经达成了强迫未遂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期相关规定,强迫他人发生关系,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未遂状态下,理应减轻判决处罚,所以检方的推荐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

    检方和法院对于强迫他人发生关系,在刑期上的判决持有一定的准则的。

    例如说——如果是在熟人醉酒的情况下发生的强迫关系。

    在得到谅解和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可能只会判定一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判一个缓刑。

    如果是对陌生人进行的强迫行为,判决的刑期在4到5年,

    若是有其他的暴力或者是对受害人造成了其他的损害。

    很有可能会被判6到7年,甚至八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期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来进行定量的。

    马斯库是以强迫伤害来对林文慧实施侵犯的。

    在这种情况下,未遂虽然可以减轻一定的判决刑期。

    可是.…

    他的这种情况特殊,情节比较严重,本来刑期就长。

    就算减轻了,推荐三年有期徒刑,也是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在公诉人陈述完毕后,审判长于越,又看向了被告人席位。

    “现在请被告委托律师陈述你方的观点。”

    被告委托人席位上,姜民整理了一下相关材料,紧接着开口为被告人开罪。

    “审判长,我方不同意和不认为我方是强迫未遂。”

    “我方对于一开始进行立案的罪名就有一定的异议。”

    “我方在强迫未遂这一观点上并不认同。”

    “那么请被告方委托律师陈述一下伱方的观点。”

    审判长微微皱了皱眉,开口让姜民继续陈述。

    姜民继续开口:“我方认为,在本案当中,我方的行为只构成了相关性的猥亵行为。”

    “应当根据管理治安法,对于我方进行处理,拘留10到15工作日。”

    审判长:“具体情况呢?”

    “具体情况是,我方当事人并没有强迫受害人林文慧发生关系。”

    “从案子的整个过程来说,我方当事人是在和林文慧打过招呼之后才实施的猥亵行为。”

    “如果是强迫发生关系,那么我方当事人为什么要和林慧打招呼?”

    “并且我询问过我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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