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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6央行和商业银行(2/4)

之。

    就连当时汉朝官府平定七国之乱,为了筹措军饷,就向这些大高利贷商人借贷。

    唐宋时期国家,已经对商人形成了政治和经济上的绝对优势。

    这一时期的高利贷,主要发生在民间且产生了不少社会问题。

    为此,当时的朝廷就制定了“利不盖本”的规定,大明不过是借用前朝旧法。

    《唐令拾遗》就规定,积日虽多,不过一倍,也就是拖欠债务只能以100%利息强制结清。

    宋朝专门下诏,凡是累积利息超过100%的以倍利计,多余不论。

    特别是宋朝,除了商人地主外,寺庙、官员甚至朝廷都不同程度的参加到高利贷生意中来。

    明朝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逐渐侵蚀自然经济,以及和国际贸易的广泛接触,出现了规模空前庞大的工商业阶层。

    伴随而来的,自然是大量高利贷资金和以之为生的食利者群体。

    魏广德自己都没有注意到,因为自隆庆开海以后,大明对外贸易持续扩大,并没有出现政策的反复,加剧了大量白银流入大明的速度。

    于是乎,这个时代的放贷资金较原本的时代更加庞大。

    明朝借贷最广泛的是农村生活借贷,生活借贷原因不外乎农业生产的青黄不接与灾荒变乱,导致生活无着产生的借贷。

    或者由于赋税徭役沉重产生的借贷,亦或者平时操持一些事务,如婚丧嫁娶、起屋盖房等产生的借贷。

    但无论产生的原因是什么,乡村高利贷的利息都相对较高。

    青黄不接时产生的谷物借贷,年利率为100%。

    其实,魏广德还关注到另一件事儿,这也是魏广德刻意让人注意才知道的。

    那就是大量的米商和高利贷者勾接,利用丰年米价下跌的机会,大量收进粮食。

    在灾年,他们将存粮借给农民渡荒或完粮纳税,可获超过一倍的厚利。

    虽然现在的商人还没有发现收获时节打压粮价,低价收购农民手里的粮食,但魏广德相信,离此应该不远了。

    这个时代,或许最大的改变就是魏广德在张居正提出赋税折银制度,也就是银本位在大明的确定时,魏广德抢先利用太仆寺常盈库里的存银发行银币,制定了“钱法”。

    用律法形式固定铜钱和银钱的兑换比,从根本上杜绝了银、铜钱汇率的波动对百姓的再次盘剥。

    当然,也杜绝了明清时期杂税的最大税源“火耗”。

    虽然现在发行一些地方居然还在动歪脑筋,等南边徽州府事件查实后,重惩之外肯定还要强调禁绝此税。

    但民间的高利贷,确实还是个大问题,提升大明百姓“幸福感”最大的阻力。

    高昂的利率,不但摧毁了明朝农村的一般生产和生活,加速了小生产者的破产过程,还剥夺了商人因经商和经营手工业而产生的资本,使它们不能融入到手工业和商业的扩大经营中。

    大明此时已经出现几个主要的商人团体的家乡,大多是地狭田少的贫瘠之地,种田不足以谋生,所以才有很多人去从事手工业和商业。

    但他们在赚钱之后,又习惯将积蓄投入到家乡的土地上,一则是购买田产,而则是放贷收息,这就又回到了传统的地主加债主模式。

    公正的说,在国家没有对农业有力的扶持之前,这些贷款是农村生活中必不可缺的部份。

    但高利息在剥夺农民财产的同时,也推高了地价,导致官府的税赋加重。

    双重作用下,这些地区从乡村自耕农经济,逐步向农庄与农奴经济退化。

    而商业,也因为资本的退出,难以得到更大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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