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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5章:苏亦关于“数字卦”的名场面(4/10)

    也需要认证、书证、物证等证据。

    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证据制度。

    从某种程度来说,已经摒弃了夏商的神示证据。

    甚至,这些出土文物也成为衡量存世文献《周礼》等典籍真伪最直接的证据之一。

    那么李学勤先生,在文章里面都考释了哪一部分?

    又有哪一部分,是前人的考释?

    实际上,唐兰先生,在《文物》1976年第5期,也写过:《SX省岐山县董家村新出西周重要铜器铭辞的译文和注释》,李学勤先生的考释跟唐兰先生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异同。

    器铭第2行的“成”字后一字,楷写作“?”若“?”,当无误,但在释读时却遇到了疑问。李学勤先生指出,在铭文里面这个字读为?,在文义上是不可通的”,并以《说文通训定声》所言“从(歺又)声的字常可和从赞声、献声互通”为据,认为这个字应读为谳。

    《说文》:“谳,议罪也。”

    李先生还指出谳的意义接近于判决”。

    李先生的观点得到多数与会学者赞同。

    那么唐兰先生的观点呢?

    就没有人认可吗?

    自然不会。

    唐兰先生以“音近通用”为根据,说“?就是汉代法律上专用名词的劾”,此说也有不少学者赞同。

    然而,不过他们怎么考释。

    有一点,基本上是趋同的。

    即认定此铭是一件法律文书,因而读谳、读劾,都指向性非常明显。

    此外,李学勤先生认为,“控告牧牛的上级官长,则因为身分显贵,依当时制度不亲自出席审讯。”

    尽管如此,在判决书上要写明争讼双方之名,也是必须的。

    《曶鼎》所记“邢侯”、“限”即如此。

    反正,整个文章考释下来,对比前人的观点,又表述自己的观点。

    慢慢听下来,也蛮有意思。

    就是太考究基本功了。

    不是一个可以糊弄的文章。

    当然,期间也发生一些有意思的事情。

    比如,与会的一个女学者就写了一篇《对〈论妇好墓的年代及有关问题〉一文的几点补充意见》。

    文章例举了宾、历组同人、同事类,特别对区别“贞”字分期的标准,列举了宾组和历组有同时使用的现象,以及历组混合使用宾组“王”字形体的写法,然后作者认为历组与宾组有密切的关系,它不仅在字形上,而且在卜事上都有相同类的例子,对李先生一文作了一些补充。

    这篇文章看起来,本身没啥问题。

    苏亦之所以觉得有趣,完全就是因为它是在李学勤先生《论“妇好”墓的年代及有关问题》的基础上,写的文章。

    所以并非与会学者,都要学各种文字考释类的文章。

    那么李先生的这篇文章究竟写了什么?

    自然是关于“妇好”墓的。

    在国内各个考古墓葬遗址之中,妇好墓极为出名,却让人印象深刻。

    一般来说,殷墟的商代大墓大都早经盗掘,想要找到未扰动的大墓极为不易。

    1976年,社科院考古所安阳工作队在殷墟遗址中心的小屯西北,发现--座没有盗掘过的墓葬,获得大量精美文物。

    由于这座基所出青铜器多有“妇好”铭文,通称为“妇好”墓。

    “妇好”墓是无墓道的竖穴墓,长5.6米,宽4米,墓的规模如果同过去发掘的面积达三、四百平方米的大墓相比,只能说是中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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