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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5: 婚 姻 与 性 . 爱(3/4)

性的基础上,从一夫一妻之中──因情况的不同,或在它的内部,或与它并行,或违反它──发展起来了我们应归功于一夫一妻制的最伟大的道德进步,整个过去的世界所不知道的现代的个人.性.爱。”(《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65页)

    三、婚姻与**

    我们的人类社会至少有几万年的历史,而文明的历史只有几千年,人类社会绝大多数时间是在蒙昧和野蛮时期渡过。这也就是说,在人类社会生活绝大多数的时间里,婚姻是没有爱情的婚姻。而进入文明社会,婚姻与.性.爱关系又如何呢?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早期的.性.爱一般并不是发生在婚姻之内而在婚姻之外,例如中世纪的骑士之爱。“《AIB S》,用德文来说就是破晓歌,成了普罗凡斯爱情的精华。它用热烈的笔调描写骑士怎样睡在他的情人──别人的妻子──的床上,门外站着侍卫,一见晨曦(  IB  )初上,便通知骑士,使他能悄悄地溜走,而不被人发觉。接着是叙述离别的情景,这是歌词的最**。”(《马克斯恩格斯选集》第四卷66页)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对婚姻起支配作用的首先是财产关系,是权衡利害的婚姻。其次缔结婚姻,常常不是当事人的选择而是由双方的父母做主,例如,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讲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且婚姻是建立在男女不平等的基础之上。尽管,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之中,一夫一妻制也在悄悄的发生着变化,也就是.性.爱的成份在增加,财产关系的影响在趋弱。尽管我们不排除一对素不相识的男女婚后也可能相亲相爱成为恩爱夫妻,但在那些社会里谈婚姻的基础是.性.爱毕竟是一句空话。

    在当代中国,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大多数的地方已经成了遥远的记忆。由于多数的妇女都和男人一样参加社会劳动,成为家庭生活的主要供养者,从而造成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男女真实意义的平等,这无疑对我国社会婚姻关系产生重大影响。但是,如果说我们的婚姻已经完全建立在.性.爱的基础之上了,这显然也不是事实。诸如个人收入、住房条件、个人的学历、家境、甚至身高体质等等,难道不是青年人在择偶时常常考虑的问题? 这也就是说在我们社会的婚姻关系中,或多或少仍有权衡利害的考虑。而既然.性.爱还不是婚姻的全部基础,我们是不是也可以说没有.性.爱不能成为离异的唯一理由呢? 离异是不是也要权衡利害呢? 也就是说“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而当婚姻的基础还不是“只有以爱情”时,我们是不是也就不能够说“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呢?

    我们假定有一对青年,通过热恋而结合,无论恋爱与成婚的过程中都没有任何权衡利害的成份,婚姻是完全建立在.性.爱的基础之上。但问题在于这种热烈的爱能保持多久呢? 海枯石烂此情不渝,这对于涉世不深热恋中的情人们肯定是坚信不移,但对于那些社会阅历丰富的人,会知道诸如此类的爱情誓言究竟能有多少真实性。就.性.爱的持久性而言,对于不同的个人是很不相同的,特别是对于男人。而相对说来,女人的.性.爱比男人要专注保持的时间也要比男人长久。如果我们刚才谈到的那对情侣,男方已不再爱女方了,而女方却一如继往的爱着男方,结束这样的婚姻虽然满足了男方要求,而对女方是不是很不公平呢? 就算是他们已经不再互爱了,是不是就一定要结束婚姻呢?

    性.爱无疑是夫妻关系中重要的情感纽带,但并不是连接夫妻关系的唯一纽带,还有共同生活中建立的其它感情,有与共同亲属建立的感情,特别是对共同子女的感情。夫妻离异在现代社会,不仅仅是只涉及到当事人,还要牵扯到方方面面,特别是要牵扯到子女。尽管夫妻离异不改变他们同子女的关系,但是却无法再给子女一个完整的家,这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尤为严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不稳定同样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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