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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章 机构争抢(3/4)

款:其中包括排他性条款、交割先行条件、违约条款、费用条款;

    对于投资机构而言,最重视的无疑是经济条款、限制条款和退出条款这三类。

    像经济条款和退出条款,是直接涉及到投资机构的收益回报的;

    限制条款,则是为了绑定创始人和团队。

    毕竟风险投资从某种意义上,就是投资创始人和团队。

    而对于创业者而言,最重要的无疑是控制条款。

    对于其他经济条款、限制条款和退出条款,里面的细节隋波都没什么大意见。

    双方博弈的焦点,就在控制条款上!

    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三点:董事会条款、保护性条款、投票权条款。

    这些条款,直接关系到公司的控制权问题。

    从投资机构的角度,会在这方面做出要求,也是为了保证作为股东的利益不会受到重大侵害,希望能够对公司的运营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至少有一定的话语权。

    但从隋波的角度,是绝不会允许公司控制权受到制约和影响的。

    董事会条款涉及到董事会人选,投票权就更不用说了。

    就拿保护性条款中,最有威胁的一票否决权条款来举例:

    一般而言,投资人要求的一票否决权,主要是两个层面。

    一是由股东会决策的公司最重大事项。

    比如公司章程变更,如注册资本等股权结构的变化,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董事会以及分红等股东利益分配等等;

    二是由董事会决策的公司日常重大事项。

    比如终止或变更公司主业,高管任命,预算外交易(如对外投资),非常规借贷或发债,子公司股权或权益处置等等。

    这个范围就太广泛了!

    几乎涉及了公司所有重要事项和公司在运营中的各个层面。

    所以,在融资谈判过程中,一票否决权的关键,往往在双方对于一票否决权的范围谈判中。

    隋波也知道完全不接受一票否决权并不现实,但在范围上必须加以限制!

    “Joe,对于一票否决权,我的想法,还是要把范围,限定在仅是对投资人利益有损害的重大事项上。

    至于日常的公司运营事项,就没有必要适用了……

    相信你们愿意投资易趣,也是信任我和易趣团队,认可我们在互联网行业内的专业能力。

    很多时候,我做出一些决策,背后是有着深入的布局考虑。

    或许从短期来看,和股东利益有所冲突,但又是公司长远发展所必要的。

    如果大家在理解上有偏差,我不苛求大家一定能理解,但必须坚决执行。

    这也是我作为创始人和CEO的责任。

    这种情况下,一票否决权就非常不合时宜。

    会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我想这也不是你们希望看到的。

    你们高盛的最终目的,也是通过公司上市,投资获得丰厚的回报,而不是纠缠于公司运营的细节。

    从这个方面来看,我们的核心利益是一致的。

    所以,在这一点上,我需要你们无条件的信任我和我的团队!

    当然,我也知道,这个条款也是对你们权益的一种保护……

    不如这样,我们将一票否决权条款的范围,明确规定在对投资人利益有损害的重大事项上。”

    张奕还是希望在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上,保留一票否决权。

    但谈了几次,看隋波的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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