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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私开奥迪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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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1999年7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于兆强、蒋海鹰伙同史建东等人在滨州市“运乾大酒店”门前因琐事与崔国栋发生争执继而殴打,致崔右眼受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崔国栋证实1999年7月18日晚上,史建东打电话让其到“运乾大酒店”,不知什么原因史建东一伙人将其围住打伤,其中史建东一拳打在其右眼上,另外不知道谁用刀捅在其左胸部。(2)被告人于兆强供述1999年夏天的一天晚上,与蒋海鹰、史建东等人在滨州一酒店喝酒,蒋海鹰让史建东叫来了一个男青年,不知为什么蒋海鹰与男青年打了起来,他怕蒋海鹰吃亏,就拿一板凳打了男青年腿几下,后被拉开。(3)被告人蒋海鹰供述1999年夏天的一天晚上,与于兆强、史建东等人在滨州“运乾大酒店”,因其女朋友李洁说崔国栋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并抢了她的东西,便很生气,让史建东将崔国栋找来,于兆强、史建东等人对崔国栋拳打脚踢,但其未动手。(4)证人史建东证实了1999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因崔国栋强奸了蒋海鹰的女朋友,蒋海鹰让其打电话将崔国栋叫来,蒋海鹰等人对崔国栋殴打的过程。(5)证人吕新华、雷学滨、董曲波均证实了当晚蒋海鹰等人将崔国栋打伤的过程。(6)证人马爱国、李延滨、王国全、游海霞的证言均证实了当天晚上崔国栋被一伙人殴打的情况,证实当晚有拿板凳打的,有持刀的。(7)滨州市公安局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崔国栋右眼所受损伤为重伤。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2000年8月3日下午2点左右,被告人王建文开“奥迪”车送东营海红建港指挥部指挥王庆明到东营市东城商业街“诗圣”酒家对面的“天成”旅馆,未拔钥匙便进了门,出来后见车被人开走,后见“诗圣”酒家老板蔡莹将车开回。王建文将车要回调车时,车刮到停在路边的一辆“解放”车上,被告人王建文即找到蔡莹,双方发生争执。随后王建文便给蒋海鹰打电话,称有人酒后要打他,让蒋到商业街“天成”旅馆来一趟,蒋海鹰因有事便打电话让于兆强等人过去。后于兆强、刘晓朋、于兆光三人赶至商业街,被告人王建文领三人去“诗圣”酒家找蔡莹,双方在“诗圣”酒家发生争执,被告人于兆强、刘晓朋、于兆光持尖刀、菜刀、木凳与被害人蔡莹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被告人于兆强、刘晓朋分别持尖刀向被害人蔡莹捅刺数刀,被告人于兆光持木凳对蔡莹进行殴打,被害人蔡莹心脏被刺破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王建文开车将于兆强、刘晓朋、于兆光送走后于当日下午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为抢救被害人蔡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花去医疗费2063.5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国庆出生于1999年10月1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诗圣、李承秀均系退休职工,有工资收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建文归案后供述2000年8月3日下午2点左右,他开“奥迪”车送海红建港指挥部指挥王庆明到“诗圣酒家”对面的“天成”旅馆。车停下后被蔡莹偷开走了,车要回来后自己倒车时刮到一辆“解放”车上了,便找蔡莹。蔡莹骂他,还拿出菜刀想砍他,他很生气,就给蒋海鹰打电话说有人喝醉了酒,想与其打架,让蒋海鹰过来一趟,蒋海鹰说有事过不来,但他给找几个人过来,后来于兆强等三人赶到。他领三人找到蔡莹,话没说到一起,蔡莹想动手,于兆强等三人就把蔡莹打了。打起来后,他便出来发动车,具体打的过程未看清,只看见有人拿凳子打了蔡莹一下子,蔡莹趴下后,他便让三人上了车,将三人送走,然后便到公安局投案了。(2)被告人蒋海鹰供述2000年8月3日2:50左右,王建文给他打电话,让他到“天成”旅馆来一趟,他有事过不去,王建文很着急,让他找别人过来。他便打电话找人通知于兆强等人,说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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